武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武刑初字第00030号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社旗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3年7月1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抓获,7月20日被刑事拘留,8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武陟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晓燕,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荆小利、王华磊、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朱晓燕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中旬至2013年7月18日期间,被告人徐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武陟县西陶镇西陶村西定路3号院东邻院内,在无任何证照的情况下,非法加工、销售洗衣粉,并在加工销售的洗衣粉上使用“汰渍”、“雕牌”、“立白”等商标,所产洗衣粉通过物流公司销往郑州、南阳、鹤壁等地,销售金额达8013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郭某某、贾某某、魏某甲、魏某乙、杨某某、李某某、马某某、柳某某、秦某某、王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相笔录、检验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银行卡及交易记录、物流公司往来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徐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2014年12月18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孙中华 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 荆晓明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维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