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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滥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武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武刑初字第00183号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武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4)237号
武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武刑初字第00183号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武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4)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贺筠、王华磊、被告人王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日至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本人所有的,位于詹店镇王庄村北人民胜利渠河南沿的167棵欧美杨树擅自砍伐。经鉴定,被砍伐的167棵欧美杨树立木蓄积共计16.14154立方米。
2014年5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到武陟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赵某某、蒋某某、冯某某的证言、王庄村村委会证明、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武陟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发破案经过、投案证明、武陟县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陈丹丹
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  荆晓明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维兴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