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武刑初字第00198号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6年6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3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抓获,5月3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武陟县看守所。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4)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惠敏、王斌、被告人王某甲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趁本村村民王某乙家中无人之机,翻墙潜入被害人王某乙家中,用钢筋棍将其家西屋房门撬开后盗走3700元现金,一枚老凤祥千足黄金戒指、一副老凤祥牌千足黄金耳环(共重7.8克)以及两个玉镯。经武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老凤祥牌千足黄金每克价值405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对被害人进行了退赔,取得了其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武陟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黄金饰品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手印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武陟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收到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因本案于2014年5月3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抓获,有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害人进行了退赔,并取得了其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14年9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陈丹丹 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 荆晓明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倩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