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武刑初字第00003号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1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5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抓获,5月1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武陟县看守所。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3)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郭威、王华磊,被告人胡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1年12月20日,被告人胡某某、范某甲(已判处刑罚)、胡某某(另案处理)密谋后,驾驶一辆灰色轿车窜至武陟县嘉应观乡范庄村,冒充中铁十八局工作人员,骗取范某乙的信任,以低价销售废铜为由,采取趁人不备将废铜调包为砖块的方式,诈骗范某乙现金6000元。 2、2011年12月21日,被告人胡某某伙同胡某某、范某甲密谋后,驾驶一辆灰色轿车窜至修武县朱营村,冒充中铁十八局工作人员,骗取陈某某的信任,以低价销售废铜为由,采取趁人不备将废铜调包为砖块的方式,诈骗陈某某现金20500元。 3、2011年12月25日,被告人胡某某伙同胡某某、范某甲密谋后,驾驶一辆灰色轿车窜至武陟县大虹桥乡老城村,冒充中铁十八局工作人员,骗取金某某的信任,以低价销售废铜为由,采取趁人不备将废铜调包为砖块的方式,诈骗金某某现金7500元。 4、2011年12月26日,被告人胡某某伙同胡某某、范某甲密谋后,驾驶一辆灰色轿车窜至武陟县大虹桥乡西刘村,冒充中铁十八局工作人员,骗取郭某甲的信任,以低价销售废铜为由,欲采取趁人不备将废铜调包为砖块的方式,诈骗郭某甲现金10000元,后因被郭某甲发现而未得逞。 综上,被告人胡某某共诈骗四次,总计44000元,其中第四次为未遂。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同案犯范某甲的供述、被害人范某乙、陈某某、金某某、郭某甲的陈述、证人原某某、侯某某、郭某乙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调包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的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第四次诈骗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7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常丽君 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 荆晓明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维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