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武刑初字第00358号 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5年2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9月1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武陟县看守所。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3)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廷磊、代理检察员郭威、被告人郭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被告人郭某某明知武陟县无暇航空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无暇公司)与上海誉景贸易有限公司之间没有真实货物交易,仍介绍上海誉景贸易有限公司向无暇公司开具票号为01219967、01219968、01219969的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合计36324.78元。 2011年8月,被告人郭某某明知无暇公司与上海辉发工贸有限公司之间没有真实货物交易,仍介绍上海辉发工贸有限公司向无暇公司开具票号为17907431、17907432的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合计21794.86元。 综上,被告人郭某某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次,虚开税款合计58119.64元,郭某某从中获利两千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白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张某、许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案卷材料、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第五支队案卷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记帐凭证、郭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河南省武陟县国家税务局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明知无暇公司与上海誉景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辉发工贸有限公司之间没有货物销售而让二公司向无暇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郭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郭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郭某某违法所得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原继东 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 荆晓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维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