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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武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武刑初字第00345号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因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2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0年12月7日释放。
武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武刑初字第00345号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因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2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0年12月7日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武陟县看守所。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3)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斌、代理检察员荆小利、被告人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3月1日左右一天夜里,被告人金某某伙同王某某、金顺利(二人已判处刑罚)、赵某某(另案处理)窜至圪垱店乡大成村北李某某地里盗走玉兰树29棵。经鉴定,玉兰树总价值2030元。被盗玉兰树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金某某、金顺利、王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价格鉴定结论、武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扣押及发还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13年3月3日夜,被告人金某某伙同王某某、金顺利、马国占(已判处刑罚)窜至修武县小营村东刘某某地里盗走大火罐柿树苗791棵。经鉴定,大火罐柿树苗总价值791元。被盗大火罐柿树苗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另查明,被告人金某某因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2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0年12月7日释放。有武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武陟县看守所出具的证明证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金某某、金顺利、马国占、王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价格鉴定结论、武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扣押及发还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金某某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金某某自愿认罪,且在盗窃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14年1月16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代理审判员  陈丹丹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维兴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