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豫法执字第0002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组织机构代码:X1470731-4。 负责人:高奇志。 被执行人:郑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组织机构代码:17003311-2。 法定代表人:李丛福。 被执行人:李丛福。 被执行人:崔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执行郑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李丛福、崔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豫法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由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付景辉 代理审判员 王朝阳 代理审判员 刘海全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