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豫法执字第0001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原名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2188894-3。 被执行人:焦作市东桂基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罗元元。 被执行人:宋学军。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申请执行焦作市东桂基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学军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焦作市顺达公证处(2011)焦顺证经字第121号公证书和(2012)焦顺证执字第14号执行证书由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付景辉 代理审判员 王朝阳 代理审判员 刘海全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