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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洲证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申请执行案指定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豫法执字第00013号 申请执行人:五洲证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负责人:王建敏。 委托代理人:裴保卫。 被执行人: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豫法执字第00013号

申请执行人:五洲证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负责人:王建敏。

委托代理人:裴保卫。

被执行人: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杨晓斌。

五洲证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申请执行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由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尔洲

审 判 员  张彦峰

代理审判员  王朝阳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海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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