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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doc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驻民二终字第3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孙海臣,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某,男。 上诉人王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驻民二终字第3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孙海臣,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某,男。
上诉人王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81年王某某、姚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于1982年农历2月2日典礼同居,1982年2月27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82年10月7日生育一子,取名姚海某,现已成年。1996王某某曾向本院起诉离婚,后来撤回对姚某某的起诉,2014年5月8日王某某再次诉来本院要求解决。上述事实由王某某身份证、结婚证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理解,互敬互谅,共建和睦家庭。王某某、姚某某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近年来,双方虽有争吵,若双方加强相互交流,以诚相待,仍有重归于好的机会,因此,对于王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某要求与姚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诉讼费300元,由王某某承担。
宣判后,王某某不服,上诉来院。其上诉称,其与姚某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予改判。被上诉人姚某某答辩称,其与王某某虽然感情出现裂痕,但仍有和好的可能,其不同意离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王某某、姚某某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子,其二人夫妻感情较为牢固,虽因生活琐事时有吵架争执,但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若双方今后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其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可能。关于王某某上诉称其与姚某某的感情确已破裂的问题。其在一、二审期间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姚某某的感情确已破裂,姚某某亦认为双方感情基础尚好,仍有和好可能。王某某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美荣
审 判 员  郑志宏
代理审判员  许卫卫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曾 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