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二终字第2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国晃,男。 委托代理人张富华,河南豫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勇,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车华,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元华,男。 李勇、车华、张元华的委托代理人饶瑞民,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国晃、李勇、车华、张元华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2)正民初字第1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国晃的委托代理人张留华,上诉人李勇、车华、张元华的委托代理人饶瑞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陈国晃与车华、李勇、张元华订立抵押合同,约定将闽A25319自卸车抵押于车华等三人,该车目前由谁实际控制,事实不清;二、陈国晃诉称要求车华等三人返还其车辆并赔偿损失,该车辆能否返还,是否存在实际损失,该事实不清;三、陈国晃在原审庭审中提供视听资料称李勇、车华、张元华扣押其3辆车,该视听资料是否属实,应予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12)正民初字第12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正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张美荣 审判员 明建文 审判员 郑志宏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曾 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