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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国晃与被上诉人车华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民事二审裁定书.doc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二终字第2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国晃,男。 委托代理人张富华,河南豫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勇,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车华,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元华,男。 李勇、车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二终字第2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国晃,男。
委托代理人张富华,河南豫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勇,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车华,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元华,男。
李勇、车华、张元华的委托代理人饶瑞民,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国晃、李勇、车华、张元华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2)正民初字第1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国晃的委托代理人张留华,上诉人李勇、车华、张元华的委托代理人饶瑞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陈国晃与车华、李勇、张元华订立抵押合同,约定将闽A25319自卸车抵押于车华等三人,该车目前由谁实际控制,事实不清;二、陈国晃诉称要求车华等三人返还其车辆并赔偿损失,该车辆能否返还,是否存在实际损失,该事实不清;三、陈国晃在原审庭审中提供视听资料称李勇、车华、张元华扣押其3辆车,该视听资料是否属实,应予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12)正民初字第12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正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张美荣
审判员  明建文
审判员  郑志宏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曾 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