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二终字第2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天顺, 委托代理人张贞,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现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永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柱, 以上三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徐征、周大峰,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薛永忠, 委托代理人张鸽,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天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13)确民初字第00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天顺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贞,被上诉人罗现真、姜永生、王金柱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征,原审原告薛永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本案中法律关系未查清。在此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谁是建设工程的发包人,谁是承包方,谁是实际施工人,原审判决对此未认定,该事实不清。罗现真、姜永生、王金柱与李天顺、薛永忠是何种关系,李天顺在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居于何种法律地位,该事实不清;二、罗现真、姜永生、王金柱每人的具体房款数额、已实际支付的房款数额、具体支付给谁,该事实不清;罗现真、姜永生、王金柱三人是合伙自建房、购房,还是分别自建房、购房,该事实不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确山县人民法院(2013)确民初字第00856号民事判决; 发回确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美荣 审 判 员 郑志宏 代理审判员 左崇俊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曾 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