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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天顺与被上诉人罗现真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doc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二终字第2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天顺, 委托代理人张贞,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现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永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柱, 以上三被上诉人的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二终字第2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天顺,
委托代理人张贞,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现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永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柱,
以上三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徐征、周大峰,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薛永忠,
委托代理人张鸽,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天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13)确民初字第00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天顺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贞,被上诉人罗现真、姜永生、王金柱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征,原审原告薛永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本案中法律关系未查清。在此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谁是建设工程的发包人,谁是承包方,谁是实际施工人,原审判决对此未认定,该事实不清。罗现真、姜永生、王金柱与李天顺、薛永忠是何种关系,李天顺在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居于何种法律地位,该事实不清;二、罗现真、姜永生、王金柱每人的具体房款数额、已实际支付的房款数额、具体支付给谁,该事实不清;罗现真、姜永生、王金柱三人是合伙自建房、购房,还是分别自建房、购房,该事实不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确山县人民法院(2013)确民初字第00856号民事判决;
发回确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美荣
审 判 员  郑志宏
代理审判员  左崇俊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曾 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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