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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薛永忠与罗现真建设工程质量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doc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二终字第2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永忠 委托代理人张鸽,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现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永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柱, 以上三被上诉人的委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二终字第2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永忠
委托代理人张鸽,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现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永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柱,
以上三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徐征、周大峰,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刘得成,
上诉人薛永忠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13)确民初字第00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薛永忠及其委托代人张鸽,被上诉人罗现真、姜永生、王金柱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征,原审第三人刘得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薛永忠与李天顺签订建筑合同进行施工,又与罗现真、姜永生、王金柱签订房屋交付协议,薛永忠与李天顺、罗现真、姜永生、王金柱之间是何法律关系,该事实不清;二、薛永忠是基于李天顺合同建房,还是基于罗现真、姜永生、王金柱合同建房,此案中谁是房屋发包方,谁是房屋承包方。该事实不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确山县人民法院(2013)确民初字第00553号民事判决;
发回确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美荣
审 判 员  郑志宏
代理审判员  左崇俊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曾 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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