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二终字第3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慧,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小然,女。 原审被告陈俊华,男。 上诉人韩慧因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程序不当。陈俊华在一审开庭前已被公安部门羁押,其并未收到一审开庭的相关法律文书,其对陈小华代其参与本案一审诉讼的行为亦不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正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美荣 审 判 员 郑志宏 代理审判员 程自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曾 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