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驻刑一初字第1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广财,男,196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10月25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晓东,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驻检刑诉(201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广财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广财及其辩护人朱晓东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23日晚上,被告人钱广财与妻子胡某甲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对其进行殴打,先用竹制的挠痒耙打被害人胡某甲胳膊,胡某甲倒地后,用脚朝胡某甲胸腹部踢跺,之后钱广财离开家到稻场睡觉。直至凌晨2时许,钱广财回家后发现胡某甲已死亡,便将家中的花生拌种剂倒入胡某甲嘴中,制造胡某甲喝药自杀的假象。经法医鉴定:胡某甲系因外伤致脾破裂及多发肋骨骨折而死于失血和创伤性休克。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钱广财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钱某甲、钱某乙、张某某、袁某某、张某某、胡某丙等人的证言,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等笔录,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钱广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钱广财辩称,在修马车时支马车的棍子把妻子胡某甲砸倒在地上了,后来其确实打骂了胡某甲,但是用手打了胡某甲耳光和前胸口,用脚踢了屁股两脚,并未踢跺她的腰部、肋部,其准备报案但胡某甲娘家来了很多人问情况,其没机会报案。 钱广财辩护人辩护称,对钱广财犯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但钱广财在被抓获之前正准备去投案,由于受到胡某甲娘家人多人盘问,还未来得及投案就被抓获,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本案系因家庭纠纷而引起,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3日晚上,被告人钱广财与妻子胡某甲(被害人,殁年51岁)在家中因修马车的事发生争吵,后又因胡某甲未做晚饭,钱广财先在院子里用拳头打、用脚踢胡某甲,胡某甲回到房间后,钱广财又用竹制的挠痒耙打胡某甲胳膊,致胡某甲倒地,钱广财用脚朝胡某甲胸腹部踢跺,之后钱广财离开家到稻场睡觉。至凌晨2时许,钱广财回家发现胡某甲已死亡,便将家中的花生拌种剂倒入胡某甲嘴中,制造胡某甲喝药自杀的假象。同年10月25日上午,钱广财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胡某甲系因外伤致脾破裂及多发肋骨骨折而死于失血和创伤性休克。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某证言:胡某甲是我外甥女,2013年10月24日凌晨3点左右,接钱广财的电话,说他们两口生气吵架了,胡某甲喝药死了。24日上午我就过去了。我见胡某甲嘴角有红红的液体,钱广财说是喝的药。给胡某甲换衣服时,发现胡某甲的两个胳膊上乌乌的,下巴也乌乌的,就怀疑钱广财说的是瞎话,我气的打了钱广财两拳,说没见过喝药死了,两胳膊还乌乌的。后来钱广财才说实话,说两口子吵架,他拿竹杆打胡某甲了,用脚踢、跺胡某甲了,打完后就去稻场睡了,睡到半夜回来,发现胡某甲死在床上,怕胡某甲娘家人不愿意就给胡某甲灌花生拌种剂伪造成胡某甲喝药死亡的假象。他两口好生气,也经常打架。 (2)证人胡某甲证言:2013年10月24日早上,我叔胡某丙打电话说我姑胡某甲喝药死了,让我和他去看看。我和胡某丙、胡某乙及我们其他亲戚去胡某甲家看。我们亲戚在给胡某甲换衣服时看到我姑嘴角有红色的液体,问钱广财,钱广财说那是药水,他没打我姑一指头。我们亲戚怀疑他说的不是实话,我和我舅爷张某某、我叔胡某乙把钱广财叫到西边屋里问钱广财到底是怎么回事。还对他说看在他儿子的面子上他说实话的话就不报警了。后来钱广财才说实话,说用拳打、用脚踢、跺胡某甲了,打完后就去稻场睡了,睡到半夜回来,发现胡某甲死在床上,怕胡某甲娘家人不愿意就给胡某甲灌花生拌种剂伪造成胡某甲喝药死亡的假象。我们当时都很气愤,但也没说啥,就在他家给我姑准备丧事。 (3)证人胡某乙证言:证实的内容和胡某甲基本一致。 (4)证人胡某丙证言:我是胡某甲的哥,2013年10月24日凌晨,钱广财打电话说胡某甲喝药自杀死了。天亮后我就和妻子、我舅张某某、堂弟胡某乙、侄子胡某甲一块到钱广财家,见胡某甲嘴角有红红的液体,就问是不是血,钱广财说是喝的药。后来我给我妹换衣服时,发现胡某甲头上、脖子上有伤痕,问他咋回事,他说是之前打的。又发现我妹胳膊上和背部有伤痕,又问他,钱广财开始不承认,后来才说实话,说用拳打、用脚踢、跺胡某甲了,打完后就去稻场睡了,睡到半夜回来,发现胡某甲死在床上,怕胡某甲娘家人不愿意就给胡某甲灌花生拌种剂伪造成胡某甲喝药死亡的假象。我当时很生气,想报警,后来考虑到我外甥钱某小,没报警,等钱某回来再说。 (5)证人张某某证言:2013年10月24日下午,钱广财给我打电话说胡某甲喝药死了,让我到家中帮忙。我到后发现胡某甲在正屋地上躺着,上身穿一件乌色的线衣,下穿深色牛仔裤。后来冰棺抬来,我给胡某甲换衣服时,发现胡某甲嘴里有红色的液体淌出来,而且胡某甲的两个胳膊上乌乌的痕迹,右腿脚脖上有个伤疤,身上没有血。 (6)证人袁某某证言:2013年10月23日夜,听到丈夫胡某丙的手机响,一接电话,听到钱广财说胡某甲喝药死了。第二天早上和丈夫以及亲戚到胡某甲家,见胡某甲在堂屋地上躺着,我们发现她嘴上红红的,脸上有被打的印子,我们就问到底是咋回事,钱广财还说没摸我婆妹一指头。就有人和钱广财到他西边的屋去说到底咋回事。我们女亲戚在堂屋给我婆妹换衣服时看到我婆妹胳膊上、腿上都有伤痕,腰部、屁股上也有紫印,我们就想钱广财肯定打我婆妹了。后来听说钱广财承认用拳打、用脚踢、跺胡某甲了,打完后就去稻场睡了,睡到半夜回来,发现胡某甲死在床上,怕胡某甲娘家人不愿意就给胡某甲灌花生拌种剂伪造成胡某甲喝药死亡的假象。 (7)证人胡某丁证言:胡某甲是我大姐,10月24日凌晨接我哥胡某丙电话才知道大姐喝药死了,姐妹四个从乌鲁木齐坐飞机赶回来,10月25日8点左右到钱广财家中。听我哥胡某丙说,钱广财先说胡某甲是喝药自杀死亡,我哥在给我大姐换衣服时发现我大姐胳膊、耳朵等地方有伤,我哥就追问我姐是怎么死的,钱广财开始不承认打,后来才说出在2013年10月23日在西边的小屋里殴打胡某甲后出去到稻场睡了,而后再回来时发现胡某甲死在小屋里,怕承担责任就给胡某甲灌花生拌种剂伪造成胡某甲喝药死亡的假象。 (8)证人胡某戊、胡某己、胡某庚证言,证实的内容和胡某丁基本一致。 (9)证人钱某甲证言:2013年10月23日夜,钱广财给我打电话说他和他媳妇抬杠了,他媳妇就喝药了,让我过去。我就去了,到他家见钱广财安马车说拉医院抢救,我用手放他老婆鼻子上,感觉没呼吸了,就说“人已经不行了,还抢救啥”。我来时见他老婆头朝西,脸朝上,在床上躺着,身上盖个被子,上身穿个秋衣,像睡着了,嘴角有一点红色的东西。听钱广财说他老婆喝的是种子包衣剂,是红色的液体。还让我看了药瓶。一会,钱广财的大哥钱某乙也过来了,钱广财又给他老婆娘家打了电话,我们就在钱广财家一直等到天亮,他老婆的哥和嫂子及其他亲戚过来,与他老婆那边的亲戚商量了一天。 那天我到钱广财家时,我闻着钱广财身上有酒味,至于他喝多少酒我不知道。钱广财平常爱喝酒,老婆有点小气,喝酒后老生气。今年3、4月份他俩打架生气,他老婆回娘家,还是我接回来的。 (10)证人钱某乙证言:2013年10月23日夜钱广财打电话说他老婆喝药了,人不行了。到钱广财家见钱某甲也在,问怎么回事。钱广财说他两口吵嘴后,老婆就喝药了,喝了两种,一种敌敌畏,一种红色的药,还把装红色药的瓶子让我看了。之后我们三个把胡某甲抬到堂屋地上。 (11)证人钱某证言:我在成都信息工程学院上研究生,2013年10月24日凌晨我父亲钱广财打电话说我母亲喝药不在了。我父母经常吵架,吵架后我父亲就打我母亲。我感觉我母亲的死应该和我父亲有关。 (12)证人钱某丙证言:证实钱广财、胡某甲二人平时常吵架、打架。 (13)证人孙某某证言:和钱广财家是前后邻居,10月24日早上钱广财到我家中说胡某甲10月23日夜喝药死亡了,才知道胡某甲去世。钱广财脾气有点急,胡某甲不爱吭声,不爱与人交往。 (14)证人陈某某证言:我家住在钱广财家西边,那天听见钱广财喊胡某甲抬马车,说他抬不动,连喊了几遍,没见钱广财修车。 2、正公(刑)勘(2012)655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钱广财家堂屋内东南侧有一立式冰箱,冰箱与东墙之间夹缝(宽8cm)下侧地面放置一外包装空纸盒,印有“乐拌种衣剂伴侣苯甲氟吡胶囊悬浮剂”字样。堂屋向西北侧住房内床上枕头下有一竹制挠痒耙全长47cm;后院简易厕所南侧橡胶桶内有一个白色无瓶盖的圆形塑料瓶,瓶内残留有红色液体。后园北侧东面墙角梯子上堆放一个被子,被面上发现有一15CM×15CM的点状侵染血迹,血迹已干,呈暗红色。 3、鉴定结论 (正)公(刑技)鉴(法)字(2013)02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鉴定书,鉴定意见:胡某甲系因外伤致脾破裂及多发肋骨骨折而死于失血和创伤性休克。 同济司法鉴定(2013)法医病理F-413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根据对送检死者胡某甲主要器官的法医病理组织学检查结果,结合原尸检所见、案情资料及毒化检验结果综合分析,认为胡某甲系因外伤致脾破裂及多发肋骨骨折而死于失血和创伤性休克。 (驻)公(刑)鉴(物)字(2013)1821号物证检验鉴定报告,检验意见:钱广财被子(布片)上血迹为胡某甲所留的几率大于99.9999%。 (驻)公(刑)鉴(理化)字(2013)1635号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所送检材均未检出毒鼠强、敌敌畏、甲拌磷、乐果、氯氰菊酯、巴比妥、安定、阿普唑仑、三唑仑成分。 4、视听资料 讯问被告人钱广财同步录音录像:证实了2013年10月25、28日在看守所两次讯问被告人钱广财的全程。 5、书证、物证 (1)被告人钱广财的户籍证明和违法前科证明,证实钱广财犯罪时具备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违纪前科; (2)被害人胡某甲户籍证明,证实被害人年龄情况。 (3)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受案、立案情况。 (4)正阳县公安局大林派出所出具的抓获证明:正阳县公安局大林派出所民警张盛安和张涛证实2013年10月25日上午10时许接到报警后,到钱广财家中将钱广财抓获归案的情况,并证实钱广财在抓捕过程中未拒捕。 (5)正阳县公安局出具的侦查终结报告:证实接报警后,到钱广财家出警,将钱广财抓获,侦破案件的情况。 (6)正阳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胡某甲死亡时间有关说明:根据胡某甲胃内食物消化程度推断其死亡时间应在最后一餐后四小时以上。 (7)钱广财家过道东墙边的木棍照片,证实钱广财架马车时用的是同类木棍。 (8)正阳县公安局提取的被告人钱广财跺被害人胡某甲时所穿布鞋照片。 (9)正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关于对胡某甲所致伤物推断说明:死者尸表见四肢损伤较轻,具体为挫伤及挫裂伤,创口较小,挫伤面积成条状,其致伤物为钝性物体,有一定尺寸较窄;左肋软骨处损伤为大平面物体所形成。 (10)正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关于胡某甲被害时所穿衣服的情况说明:经对钱广财讯问,钱广财称在案发后将被害人受害时所穿衣服剪碎扔掉,侦查人员未能找到胡某甲被害时所穿衣服。 (11)钱某(被害人胡某甲之子)出具的刑事谅解书:对钱广财予以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6、被告人钱广财供述:2013年10月23日晚天快黑时,我和老婆胡某甲回家,马车的一个轴承坏了,我就在过道门口修,我让胡某甲用一个木棍支马车,没支好,棍子压断了,棍的一头把我老婆的右小腿碰了一个小眼淌血了,我老婆很生气,就噘(骂的意思)着回厨房,我就和她对噘。噘的过程中我一直修着马车,有半小时左右马车修好后,发现胡某甲站在厨房门口没有做饭,我就噘她,后来噘着噘着就打起来了,我用拳打她的上半身,用脚踢她的屁股,我俩打的过程中我老婆回住室那屋,我在后面跟着打,我老婆噘我,我也噘她“是人不,连饭也不做”。进屋后我先拿个竹制的挠痒耙朝她两个胳膊上打,把她打倒在地后,我站在她屁股后面,用脚连踢带跺她的屁股和她腰上边一点的部位。跺了后我就往外走我到东边堂屋喝了两瓶啤酒后就到稻场睡了。走时我看见她坐在床帮上,当时晚上10点左右。 我在稻场睡到晚上两、三点回家,发现我老婆躺在床上已经死了,就想着怎样推脱我的责任。我就从堂屋冰箱东边的墙边拿了一瓶花生拌种剂,把拌种剂朝我老婆嘴里倒了一部分,之后把瓶盖扔门口,瓶子放门边了,造成我老婆喝药自杀的假象。之后我给我小爹钱某甲、我哥钱某乙打电话说我俩口打架,我打了胡某甲,她就想不开喝药死了。我又给胡某甲的哥哥胡某丙、我儿钱某打电话也是这样说的。24日上午我老婆娘家人和亲戚来后给我老婆换衣服发现她身上的伤后问我老婆到底是怎么死的,让我说实话,我才给他们交代我打我老婆的事。我想我老婆的死与我用脚踢她跺她有关。 我老婆死时上面穿个破秋衣,这衣服我昨天上午用剪刀剪烂扔后院了,下身穿个裤子,扔院子东边的道里了。 我殴打我妻子那天,修马车用的棍是让她从我家过道东边墙边拿的一个杨树棍有1.3米左右长。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广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钱广财称修马车时木棍将胡某甲砸倒,其未踢跺胡某甲腰部、肋部的辩解,经查,钱广财多次供述基本一致,称修马车时木棍砸到的是胡某甲小腿部位,后来其用脚踢跺的是胡某甲腰部、腰上面一点部位,结合尸体检验记录、鉴定书、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及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足以证实钱广财故意伤害胡某甲致其死亡的犯罪事实。关于钱广财称其准备去报案的辩解及辩护人称钱广财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从案发到被抓获归案,没有证据证实钱广财准备报案、投案,钱广财发现胡某甲死亡后不是及时报警,主动投案,而是将花生拌种剂倒入胡某甲嘴中,造成胡某甲喝药自杀的假象,掩盖其犯罪行为,被胡某甲哥嫂等亲人发现异常被迫说出实情后钱广财也未报案,而是料理胡某甲的后事,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证明也证实接到他人报警后将正在家中料理胡某甲后事的钱广财抓获,庭审时钱广财否认其殴打胡某甲腰部、肋部的犯罪事实,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因此该辩解及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称本案系因家庭纠纷引起,取得了被害人儿子的谅解,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查证属实,本院酌情予以考虑。 被告人钱广财不能妥善处理家庭事务,因琐事对妻子进行殴打,伤害致死,并制造被害人自杀的假象逃避罪责,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明显,依法应予严处。鉴于本案系因家庭生活琐事引发、钱广财得到了被害人之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钱广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马洪涛 审 判 员 曹黎萍 代理审判员 任蕴力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