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邢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民初字第818号 原告刘某某,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杨家集乡郑庄村委杨庄西组。 被告丁某某,女,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杨家集乡郭庄村委李庄。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丁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民初字第818号
原告刘某某,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杨家集乡郑庄村委杨庄西组。
被告丁某某,女,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杨家集乡郭庄村委李庄。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1998年10月,原、被告登记结婚,1998年生育女孩刘梅,1997年生育一儿子刘华国,由于感情不和,被告于2001年7月与他人私奔,自此十几年来音信全无,对子女不管不问,从未寄过一分钱,没有一个电话,综上,原、被告分居十几年,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
被告丁某某经本院公告向其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后,逾期未提交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丁某某于1998年1月24日登记结婚。双方于1997年农历9月10生育一男孩,取名刘华国,1998年农历8月27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刘梅,现跟随原告一起生活。因感情不和,被告丁某某离家出走十余年,至今没有回过家,也没有任何音信。为此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将此案诉至本院。另查明,庭审中,原告要求抚养两个子女,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登记结婚,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被告丁某某离家出走十余年,至今没有音信,因此,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婚生子刘华国、婚生女刘梅现跟随原告一起生活,且被告至今没有音信,因此,原告要求抚养两个子女,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因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核实,原、被告双方均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刘华国、婚生女刘梅均由原告刘某某直接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克
审判员 王成康人民陪审员李宗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焦    明    建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