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王翠香诉被告刘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遂民二初字第237号 原告王翠香,女,汉族,住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吕新富,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刘光辉,男,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王翠香诉被告刘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遂民二初字第237号
原告王翠香,女,汉族,住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吕新富,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刘光辉,男,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王翠香诉被告刘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翠香委托代理人吕新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光辉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11月份以其作生意为由急需用钱为借口,先后向我借款65000元,我多次向被告追要欠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光辉向我偿还借款65000元。
被告未答辩、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7日被告刘光辉以其儿子借婚为由向原告王翠香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今欠王翠香现金15000元,欠款人刘光辉;2013年11月12日被告刘光辉以作生意为由,又向原告王翠香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今欠王翠香现金50000元,欠款人刘光辉,刘光辉;后经王翠香多次向刘光辉追要,刘光辉未向王翠香偿还借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和当事人当庭陈述、询问笔录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刘光辉给原告王翠香出具的虽然是“欠条”,但根据原告王翠香的陈述,“欠条”其实是借款,双方之间形成的是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原告王翠香提供的被告刘光辉出具的两份“欠条”,形式完整、内容具体明确。“欠条”可证明被告刘光辉曾向原告王翠香借过钱。原告已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被告刘光辉收到原告王翠香的起诉状后,既不答辩,又不出庭应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动放弃,依法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综上,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65000元的借贷关系。原告请求被告偿还65000元借款,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引起本案纠纷系被告不返还借款所致,应负本案全部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光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翠香借款6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被告刘光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剑
审判员 李山民
审判员 谢军凤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翟艳琦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