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扶刑初字第140号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倪长科,男,197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社旗县。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4日被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服刑期间,因发现漏罪于2014年6月27日被河南省扶沟县公安局押回,现羁押扶沟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澎涛,扶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1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长科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俊琳、魏慧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长科及其辩护人孙澎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1年8月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倪长科冒充神州神药业外联部部长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编造“全国爱心助老健康工程”组织,在扶沟县搞关爱老年人活动,在街上大量散发宣传单,利用老年人孤单寂寞的心理,在扶沟县人民会堂内通过举办报告会、讲座和赠送小礼品、冒充“爱心企业家”虚假捐款等方式进行宣传活动。取得老年人初步信任后租赁办公场所创建老年会所进一步获得老年人的完全信任。后让老年人办理会员证入会并购买辅酶Q10维E软胶囊,先后骗得张某某、李某某、于存礼等90余人28万余元。经查,其所卖的“贝兴牌辅酶Q10”并非正规厂家商品。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倪长科的供述,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丁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张某某、张某、张某某的证言,以及辨认笔录、情况说明、物证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倪长科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且数额巨大,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倪长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请求法庭减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倪长科当庭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2、被告人倪长科应该是从犯,其作用明显小于同案犯张某某的作用。因此,应对被告人倪长科从轻或减轻处罚在三年以下量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倪长科冒充神州神药业外联部部长伙同张某某等人编造“全国爱心助老健康工程”组织,在扶沟县搞关爱老年人活动,在街上大量散发宣传单,利用老年人孤单寂寞的心理,在扶沟县人民会堂内通过举办报告会、讲座和赠送小礼品的形式进行宣传,活动进行期间,被告人倪长科与三个“代表嘉宾”来扶沟县城,并介绍其中的一个外国人是辅酶Q10的厂家代表、国际友人,另外两个是爱心企业家,虚构其三人是帮助爱心助老健康工程来扶沟捐款的,并由三人当场表示向扶沟县的老年会所捐款170万元供老年人使用。在取得与会老年人的信任后,被告人倪长科等人在会堂上大肆宣传“贝兴牌辅酶Q10”的保健功能和疗效,诱使90名左右的中老年人以高价购买,诈骗金额达28万余元。经查,其所卖的“贝兴牌辅酶Q10”并非正规厂家商品。另查明,被告人倪长科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4日被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服刑期间,因发现漏罪于2014年6月27日被扶沟县公安局押回扶沟县看守所。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倪长科供述了2011年8、9月份的一天,其朋友于某某给其电话联系让其一起到扶沟县城做保健品生意,其介绍张某某到扶沟县城帮助于某某,只负责讲课,于某某负责到工商局、卫生局办理相关手续,其和于某某、张某某三人合伙做这个事情,其入30%的股份,剩下的就是他们两个的,如果挣到钱,就按照这个比例分,其负责给他们发货(保健品),以及其到扶沟县城介绍于某某和张某某认识,活动期间,其并通过他人联系到一个外国人和另外两个人到扶沟县城人民会堂,以爱心企业家捐款170万元的名义取得老年人信任,并向参与听课的老年人高价销售“贝兴牌辅酶Q10”及其他保健品的事实。 2、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陈述了2011年8月份的一天,张某某等人在扶沟县城大街上散发“全国爱心助老健康工程”宣传单,以不收取任何费用为由进行宣传“关心爱护老年人的爱心活动”,在人民会堂由张某某向老年人进行讲课,成立“老年会所”,后由倪长科部长带着一个外国人、爱心企业家向扶沟县“老年会所”捐款170万元和让部分老年人以每份4200元的价格购买了“贝兴牌辅酶Q10”又当场退还钱款为由取得了老年人的信任,后让更多老年人以每份3300元的价格购买了“贝兴牌辅酶Q10”及其他保健品的事实。 3、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了2011年8月至9月份期间,其按照倪长科的安排,和倪长科等人在扶沟县城以开展“全国爱心助老健康工程”的名义,虚构其是“全国爱心助老健康工程”的工作人员、倪长科是“中国爱心助老协会”的部长,并在扶沟县城成立老年会所,后以诱使销售“贝兴牌辅酶Q10”的方法,诈骗部分中老年人的事实。 4、证人罗某某证言,证实了2011年8、9月份的一天,其丈夫倪长科给其电话让其来扶沟,学习别人怎么讲课,其到扶沟县城后和一个叫张某某的取得联系,并在扶沟县城住两三天的事实。 5、证人张某证言,证实了2011年8月份的一天,其同学杨某某给其打电话说杨某某的对象张某某在扶沟县城搞一个“健康爱心助老工程”活动,让去帮忙,每月工资1200元,其到扶沟县城后只是在街上针对老年人发放传单,几天后张某某在人民会堂讲课,其在会堂门口对听课老年人发放礼品,一个月左右张某某说在扶沟县城成立老年会所,也就是租房开设的“贝兴保健品商行”,开始销售贝兴牌辅酶Q10维E软胶囊。“老倪”的老婆负责发工资,其工资就是她发的,辅酶Q10维E软胶囊是“老倪”通过物流公司供应的事实。 6、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了2011年8月份,其姐姐张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在扶沟县城跟着一个“姓倪”的老师打工,开展一个活动,让其去帮忙,每月工资1200元,到扶沟县城后张某某让其干点杂活,后负责维持人民会堂秩序,在会堂门口对听课老年人发放礼品,后来从物流公司领取、搬运货物。 7、证人翟某某、于某某证言,证实了2011年8、9月份,其二人到扶沟人民会堂宾馆找到张某某,张某某又安排了三个人跟着去办健康证的事实。 8、证人卢某证言,证实其担任广东长兴科技保健品有限公司质量管理员,经其辨认倪长科等人销售的“贝兴牌辅酶Q10维E软胶囊”不是其广东长兴科技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 9、广东长兴科技保健品有限公司关于核查“贝兴牌辅酶Q10维E软胶囊”产品情况的说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广东长兴科技保健品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证实广东长兴科技保健品有限公司是具有合法生产贝兴牌辅酶Q10维E软胶囊手续和生产能力的合格单位。 10、被害人张某某等人联名的控告信。 11、被告人倪长科等人散发的“全国爱心助老健康工程”宣传页。 12、扶沟县公安局关于调取被害人购买保健品收款收据的调取证据清单。 13、被告人倪长科等人销售保健品的收款收据。 14、扶沟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 15、被告人倪长科等人销售的“贝兴牌辅酶Q10维E软胶囊”照片、部分被害人购买的“贝兴牌辅酶Q10维E软胶囊”药盒及药品照片、部分被害人的会员证照片、老年会所照片,以及被害人李某某、丁某某提供辅酶Q10维E软胶囊药盒的收条。 16、扶沟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明各1份,证明被告人倪长科于2014年6月27日从甘肃省甘谷监狱押解回扶沟县看守所羁押的事实。 17、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倪长科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为2012年6月7日起至2016年1月6日止的事实。 18、扶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张某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过庭审质证,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相互印证一致,证据确实充分,来源程序合法,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长科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倪长科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倪长科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倪长科违法所得依法应予退赔。被告人倪长科及其辩护人以其自愿认罪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倪长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漏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漏罪作出判决,实行数罪并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倪长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二十天,再减去已执行的刑期二年零二十天,最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2021年6月26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倪长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违法所得。 三、作案工具蓝色塑料椅子19个、军棋2幅、象棋2幅、跳棋1幅、铁板凳14个、小方桌4个、饮水机1台、水桶1个、温热电子按摩机4个、健玛之星6个、足疗机2个、铁靠背椅7个。铁皮柜1个、货架2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阙茂永 审判员 娄本升 陪审员 李 风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