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扶刑初字第156号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住扶沟县包屯镇宋湾行政村朱口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公诉刑诉(201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慧霞、谢囯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因车辆通行与扶沟县大李庄收费站产生矛盾,下午16时许,刘某某纠集他人将扶沟县大李庄收费站四车道的栏杆机控制模块、四根挡车栏杆和收费亭的玻璃毁坏。经扶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物品价值6792元。 被告人刘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及证据均不表示异议。以自己已赔偿对方经济损失为由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因车辆通行与扶沟县大李庄收费站产生矛盾,下午16时许,刘某某纠集他人将扶沟县大李庄收费站四车道的栏杆机控制模块、四根挡车栏杆和收费亭的玻璃毁坏。经扶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物品价值6792元。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已表示对其谅解。被告人刘某某于2014年6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证人林某某、张某某、谷某某、曹某某证言,2012年9月17日下午,我们值班时,一辆轿车由南向北走收费四道闯岗通过,把收费杆撞折;下午4时许,这辆轿车逆向回四道,一名20岁左右的男子下车用手将四道收费杆折成几段,用脚跺四道收费站升降器。他又打电话喊来一辆面包车,下来两人骂着就用脚跺四道收费杆的升降器。后他们三人又将收费站的所有收费杆全部折成几段。 2、证人李某某、许某某、冯某某证言,均证明看到一辆黑色轿车堵在收费站的四道收费亭边,一个年青人跺四道的升降器,四道的拦车杆被折成几断在地上扔着。后又打电话叫人,过来一辆米黄色面包车,逆行停在三道收费亭旁,下来两个年青人骂着跺四道的升降器,又跑到其他道跺拦车杆。 3、辨认笔录二份,证明经辩认刘某某是在大李庄收费站砸坏设备的人。 4、被损坏物品现场照片四张,证明当时收费站财物被损坏的事实。 5、鉴定意见,证明被损坏财物损失金额合计为6792元。 6、赔偿收条一份、谅解书一份,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7000元,被害人已表示对其谅解。 7、公安机关证明一份,被告人刘某某于2014年6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属实,证据来源合法,且能够相互印证,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征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该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阙茂永 审判员 娄本升 陪审员 孟宪海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雪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