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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扶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扶刑初字第228号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金陆,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7月9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押扶沟县看守所。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公诉刑诉(2014)129号起诉书
扶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扶刑初字第228号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金陆,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7月9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押扶沟县看守所。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公诉刑诉(2014)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金陆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金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6日晚,被告人宋金陆用木棍把自己的儿子宋忠林打伤。经法医鉴定,其伤情程度属重伤二级。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等。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宋金陆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宋金陆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不表示异议。以自己认罪态度好为由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宋金陆因自己在打工期间受伤没有得到赔偿感到生活压力大,在心情烦躁时见儿子宋忠林从外边回家,即用木棍朝其头部殴打。经法医鉴定,其伤情属重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被害人宋忠林陈述,2014年7月6日晚上,我从外面回来走到大门口时,看见我爸宋金陆手里拿个杨树棍从院子里出来,朝我打了一棍,然后我就啥也不知道了。2、被告人宋金陆供述,其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3、证人宋某甲证言,2014年7月6日21点左右,我听见我三弟在宋金陆家里哭着喊忠林,我就赶紧去看,看见忠林头朝东脚朝西脸朝上在血泊里躺着,宋金陆在忠林脚边坐着,还用拳头连续击打忠林的腹部。宋金陆平时有点二杆子,经常打自己的孩子。4、证人宋某乙证言,2014年7月6日晚上八点左右,我听见前院宋金陆家传来用棍打的声音,我就跑过去看见忠林在院子里头朝北躺着,头下边流了一地血,这时坐在忠林西边地上的宋金陆又向忠林肚子上打了几拳。宋金陆平常就有点二杆子,性格孤僻,经常打骂孩子。5、证人宋某丙、聂某某、宋某丁证言,均证明被告人宋金陆宋金陆平时精神正常,性格有点傲,有点“二杆子”劲。6、鉴定意见及伤情照片,证明被害人宋忠林的伤情经鉴定属重伤二级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属实,程序来源合法,应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金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宋金陆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金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9日起至2018年7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阙茂永
审判员  娄本升
陪审员  李 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雪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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