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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宏献与高亚东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扶民初字第1058号 原告廉宏献,男,45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扶沟县包屯镇。 委托代理人李尚磊,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高亚东,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扶民初字第1058号
原告廉宏献,男,45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扶沟县包屯镇。
委托代理人李尚磊,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高亚东,男,31岁,汉族,农民,住扶沟县曹里乡。
原告廉宏献与被告高亚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尚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亚东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廉宏献诉称,2012年6月1日,高亚东从事个体经营,急需资金,向我借款40000元。后经我多次催要,高亚东至今未还。为此要求高亚东尽快偿还借款40000元及逾期利息。
被告高亚东缺席未答辩。
庭审中,廉宏献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借款合同一份;2、借条一份。廉宏献以此证明高亚东向其借款4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6月10日。高亚东缺席未质证。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有效证据,依据当事人陈述,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2年6月1日,高亚东以个体经营急需资金为由,在廉宏献住处与廉宏献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高亚东向廉宏献借款4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6月10日。并向廉宏献出具借条一份。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高亚东借廉宏献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高亚东依法应负偿还责任。廉宏献要求高亚东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亚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并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从2012年6月11日至还款之日)。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高亚东承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高欣勇
审判员  海根义
陪审员  靳占柱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法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