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鹿民特字第6号 申请人丁xx,男,汉族,生于1944年7月17日,住河南省鹿邑县邱集乡,系樊xx公公。 申请人丁xx要求宣告樊xx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丁xx称,申请人丁xx与被申请人樊xx系公媳关系,被申请人樊xx,女,生于1977年12月19日,住河南省鹿邑县邱集乡大康行政村小丁庄16号,村民。被申请人樊xx于2011年4月离家外出,至今杳无音信,下落不明。为此特向法院申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樊xx失踪。 经查,申请人丁xx与被申请人樊xx系公媳关系,被申请人樊xx,女,生于1977年12月19日,住河南省鹿邑县邱集乡大康行政村小丁庄,村民X。被申请人樊xx于2011年4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7月10日在《人民公安报》发出寻找樊xx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樊xx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樊xx下落不明已达两年以上,本院发出公告期间届满后仍下落不明,本院予以宣告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樊xx为失踪人。 指定丁xx为失踪人樊xx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永乾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 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