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再审申请人李玉明因与被申请人陈振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申字第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玉明,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振超,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申字第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玉明,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振超,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再审申请人李玉明因与被申请人陈振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2)信浉民初字第694号、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玉明申请再审称,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申请人将在自己宅基地上建房工程包工包料给被申请人施工,双方至今未就房屋面积、工程量和工程款进行结算,何来欠款?2、第一份建房协议签订后,申请人按照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款,而被申请人故意拖延时间、施工质量出现问题后拒不返工,双方又签订了第二份协议,被申请人又不按照承诺完成剩余工程,申请人无奈另行寻找他人将剩余工程完成;3、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双方协议是包工包料,而实际施工中钢筋和水电材料是申请人购买。请求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2)信浉民初字第694号、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399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陈振超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李玉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玉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蔡红莉
审判员  邰本海
审判员  冯卫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邱中秀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