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申字第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玉明,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振超,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再审申请人李玉明因与被申请人陈振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2)信浉民初字第694号、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玉明申请再审称,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申请人将在自己宅基地上建房工程包工包料给被申请人施工,双方至今未就房屋面积、工程量和工程款进行结算,何来欠款?2、第一份建房协议签订后,申请人按照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款,而被申请人故意拖延时间、施工质量出现问题后拒不返工,双方又签订了第二份协议,被申请人又不按照承诺完成剩余工程,申请人无奈另行寻找他人将剩余工程完成;3、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双方协议是包工包料,而实际施工中钢筋和水电材料是申请人购买。请求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2)信浉民初字第694号、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399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陈振超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李玉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玉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蔡红莉 审判员 邰本海 审判员 冯卫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邱中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