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申字第1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汤保莉,女,1969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淮滨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祥,男,1992年6月出生,系汤保莉之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迪,男,1995年5月出生,系汤保莉之子。 委托代理人汤保云,男,1965年8月出生,教师,系汤保莉之兄。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莉,女,1989年3月出生,汉族,住淮滨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料,男,1992年10月出生,汉族,系马莉之弟。 一审原告:马凤吾,男,1941年7月出生,汉族,住淮滨县城关镇,系马料之祖父。 一审第三人:淮滨县王家岗乡立城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郑桂亮,该村委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汤保莉、马祥、马迪因与被申请人马莉、马料及一审原告马凤吾、一审第三人淮滨县王家岗乡立城村民委员会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不服淮滨县人民法院(2013)淮民初字第022号、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汤保莉、马祥、马迪申请再审称,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2、判决认定马料系汤保莉家庭成员无事实依据;3、判决适用法律错误;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以马料名统计0.789亩宅基地、部分房屋归汤保莉家庭。 被申请人马莉、马料和一审原告马凤吾、一审第三人淮滨县王家岗乡立城村民委员会均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汤保莉、马祥、马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汤保莉、马祥、马迪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蔡红莉 审判员 邰本海 审判员 冯卫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邱中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