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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领军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517号 罪犯王领军,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虞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1)虞刑初字第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517号

罪犯王领军,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虞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1)虞刑初字第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领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于2012年4月2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领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5月1日21时许,被告人王领军伙同他人携带水果刀等作案工具,从商丘市来到虞城县大侯乡王水坑村李桂丽家中,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走被害人现金1000元及一部手机。经法医鉴定构成软组织损伤,王飞的伤情评定为轻微伤。

罪犯王领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表扬1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领军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领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领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10年12月4日起至2020年9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肖玉学

审判员  谢劳动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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