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880号 罪犯乔四清,男,1966年3月4日生,汉族,河南省睢县人,小学肄业,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本法院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2011)商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乔四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于2011年6月1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乔四清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5月至6月期间,该犯分别窜至该县张卫卫家中、刘玉梅家中、张玲玲家中,采用语言恐吓等手段,实施抢劫。共劫取人民币7300元(其中300元为假币)、银行卡一张、手机一部。2010年5月至6月间,该犯多次伙同他人窜至该县等地,盗窃被害人按摩器、香油、蚊子药、手机等物品及2700元现金。该犯系累犯。 罪犯乔四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连续受表扬3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乔四清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乔四清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执行机关报减幅度偏大,应予变更。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乔四清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0年6月8日起至2025年7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晓倩 审判员 翟作仁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