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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贯友犯绑架、抢劫、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923号 罪犯常贯友,(又名常来事),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8日作出(2005)周少刑初字第3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923号

罪犯常贯友,(又名常来事),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8日作出(2005)周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常贯友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4月7日交付执行。2008年8月13日减为与其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1年7月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2014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4年8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并于2014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6日在豫东监狱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均派员参加庭审活动,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常贯友2003年12月29日,该犯伙同他人携带作案工具,蒙面入室将受害人控制,并将其捆绑,逼其交出人民币2500元并将其子挟持到安徽界首一民房内关押十余天,并向家人索要人民币30万元与同伙私分。2004年2月14日该犯因琐事与同村村民发生矛盾,伙同其弟对受害人殴打致其轻伤,经调解赔偿受害人人民币5800元。

罪犯常贯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被监狱记功1次,累计受监狱表扬5次。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常贯友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常贯友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常贯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

(刑期自2008年8月13日起至2025年7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晓倩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郭立建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祁显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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