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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虎盗窃、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刑初字第551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虎,男,1981年08月21日出生。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4年5月18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夹河派出所抓获,并被羁押,同年5月22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
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刑初字第551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虎,男,1981年08月21日出生。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4年5月18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夹河派出所抓获,并被羁押,同年5月22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虎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鑫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10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张虎伙同刘某某(已判刑)、武某某(已判刑)驾驶五菱宏光面包车在滑县新区英民花园盗窃后,又到滑县新区华都城市花园小区,被告人张虎驾车在小区外等候,刘某某携带“T”型别子、武某某携带扳手来到小区内,二人欲盗窃孟某某停放在小区六号楼前的白色踏板本田125型摩托车,被孟某某发现并追赶,二人逃跑至西门口时,李某某、卢某某、孟某甲等人上前阻拦,武某某手持扳手相威胁,二人逃出小区来到滑州路上,被告人张虎驾车与逃窜的武某某接头,刘某某被孟某甲、孟某某等人追至路边的花池内,被告人张虎见状驾驶面包车撞倒被害人孟某甲,刘某某得以逃脱,之后三人逃回台前县销赃。
2、2012年10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张虎伙同刘某某、武某某驾驶五菱宏光面包车,并携带捌子、扳手作案工具窜至滑县新区英民花园,在7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孟某乙雅迪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134元;在7号楼2单元门口盗窃禹某某电动车一辆,价值2024元;在7号楼3单元门口盗窃王某某小刀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208元;在22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柴某某绿源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881元;在21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荣某某高新阳光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824元。以上共计价值10071元。
3、2012年4月13日晚,被告人张虎伙同刘某某、武某某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并携带作案工具扳手、捌子窜到滑县新区华都城市花园,在4号楼3单元门口盗窃王某甲爱德森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366元;在5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王国梅爱德森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780元;在9号楼11单元门口盗窃杨某某柳叶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860元;在4号楼3单元门口盗窃王某乙赛克牌电动车一辆,被盗电动车无物价评估条件;在5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谢某某乐驰牌电动车一辆,该被盗电动车无物价评估条件。三人自滑县新区华都城市花园出来后,又窜至滑县城关镇大西关台球厅门口,盗窃梁某某派奇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047元。以上共计价值8053元。
4、2012年4月25日晚,被告人张虎伙同武某某、武某甲(已判刑)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并携带作案工具扳手、捌子窜到滑县新区英民花园,在32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刘某甲海宝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920元;在17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江某某邦德牌电动车一辆,该被盗电动车无物价评估条件;在3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李某甲爱玛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116元;在1号楼2单元门口盗窃郭某某可爱鸟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500元;在15号楼2单元门口盗窃武冬冬科艾特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162元。以上共计价值7698元。
5、2012年7月24日晚,被告人张虎伙同武某某、武某甲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并携带扳手、捌子作案工具窜到滑县新区华都城市花园,在4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王某丙喜德胜牌电动车一辆,价值3148元;在7号楼3单元门口盗窃孟某丙荣事达牌电动车一辆,该被盗电动车无物价评估条件;在1号楼2单元门口盗窃冯某某雅迪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304元;在5号楼3单元门口盗窃马某某雅迪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254元;在5号楼3单元门口盗窃马某甲雅迪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992元。以上共计价值9698元。
6、2012年7月28日晚,被告人张虎伙同武某某、武某甲驾驶面包车并携带扳手、捌子作案工具窜到滑县道口镇广电小区(康乐花园),在4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杜某某雅马哈牌摩托车一辆,价值2666元;在3B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栗某某雅迪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200元;在5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窦某某比德文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254元;在5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段某某奥斯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722元;在5号楼3单元门口盗窃王某丁乐驰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600元。以上共计价值10442元。
7、2012年9月4日晚,被告人张虎伙同刘某某、武某甲驾驶面包车并携带作案工具扳手、捌子窜到滑县新区众恒华府,在11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胡某某雅马哈牌摩托车一辆,价值4896元;在3号楼车库门口盗窃冯某乙雅迪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940元;在11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巫某某比德文牌、迪奈特牌电动车各一辆,该两辆被盗电动车无物价评估条件;在18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毛某某乐驰牌电动车一辆,该被盗电动车无物价评估条件。以上共计价值6836元。
8、2012年10月13日晚,被告人张虎伙同刘某某、武某甲驾驶五菱宏光面包车并携带作案工具窜到滑县新区津兰名郡小区,在1号楼2单元门口盗窃韩某某奥斯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848元;在1号楼2单元门口盗窃薛某某奥斯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869元;在1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卜某某雅迪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016元;在32号楼4单元门口盗窃王某丙雅迪牌电动车一辆,该被盗电动车无物价评估条件;在16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王某丁爱玛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826元。以上共计价值7559元。
9、2012年5月7日晚,被告人张虎伙同武某某、武某甲驾驶面包车并携带作案工具窜到河南濮阳县建业城小区,在28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郝某某爱玛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277元;在28号楼2单元门口盗窃郭某甲爱玛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513元;在28号楼2单元门口盗窃刘某丙小鸟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068元;在15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刘某丁爱玛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070元;在13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陈某某真爱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079元;在33号楼东车棚内盗窃王某丁爱玛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892元。以上共计价值11899元。
10、2012年7月20日晚,被告人张虎伙同武某某、武某甲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并携带作案工具窜到河南濮阳县龙升佳苑小区,在2期30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高某某小刀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139元;在2期30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程某某爱玛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024元;在2期34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高某甲三枪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940元;在1期54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韩艳凤爱玛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304元;在1期65号楼2单元门口盗窃陈少华小刀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068元。以上共计价值10475元。
11、2012年8月11日晚,被告人张虎伙同武某某、武某甲驾驶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同案人供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张虎伙同他人盗窃时被人发现,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虎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虎与他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当庭辩解当时因为踩刹车车胎爆车子失控撞到了人,并非故意撞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罪当庭辩解自己只来了滑县三次,指控抢劫的那次去了两个小区,之前还来了滑县两次,具体去哪实施的盗窃记不清了,每次都是盗窃五辆车,没有去过濮阳和山东实施过盗窃。
经审理查明:抢劫的犯罪事实
2012年10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张虎伙同刘某某、武某某(二人已判决)驾驶五菱宏光面包车在滑县新区英民花园盗窃后,来到滑县新区华都城市花园小区,张虎驾车在小区外等候,刘某某、武某某在该小区欲盗窃孟某某停放在小区六号楼前的白色踏板本田125型摩托车时,被孟某某发现并追赶,武某某打电话给张虎前来接应,二人逃跑至西门口时,被人阻拦,武某某手持扳手相威胁,二人先后逃出小区来到滑州路上,武某某坐上前来接应的张虎驾驶的面包车,刘某某被孟某甲、孟某某等人追至路边的花池内,张虎见状驾驶面包车撞倒被害人孟某甲,刘某某得以逃脱,乘坐张虎的面包车三人逃跑。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54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10.28华都抢劫案受案登记表、受案立案决定书;
2、被盗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3、华都城市花园10.28抢劫案现场示意图及照片
4、刘某某遗留在滑州路上的金属别子;
5、刘某某遗留在华都小区内的OPPO手机一部;
6、视频截图;
7、盗窃及逃离现场照片。
8、同案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2013年10月28日傍晚,其和张虎、武某某开着一辆五菱宏光面包车来到滑县,该车是一个多月前三人兑钱在山东聊城买的,专门用来偷电车。三人先在一个小区偷了五辆电动车,车上没有装满,沿路见小区张虎下来看车,其和武某某步行进小区盗窃,在一个楼道口偷一辆白色的踏板摩托车时被人发现,二人从小区大门口冲出去,自己向左拐,印象中有三四个人在追,过了一座桥跑到大路上,跑到对面的辅道上,后面追的人坐着一辆出租车跟过来,自己跑到大路对面花池处,有二三个人抓住自己,自己摔倒在花池中,手中的捌子也掉了。看到张虎开车过来就跑着上车,三人就开车跑了,当时没有发现车撞人。
10、同案人武某某供述与辩解
10月28日那天晚上,其和张虎、刘某某三人开着面包车来到滑县盗窃。先在一个小区偷了五辆,沿河向西走到一个小区门口,张虎在车上看车没有进去,自己和现章在一个楼下偷摩托车时被发现,二人就向另外一个大门跑,自己左手拿着扳子,大头在前握在手里,有人靠近,就拿出来晃晃,没有伤到人,在大门口被人拦截,自己向大路上跑,见张虎开车过来,就赶紧上车坐在副驾驶上,上车发现现章被追上按倒在花坛里,张虎开着车向现章那开。张虎开车冲进花坛中,感觉车身一震,前面撞着东西,然后车向后一倒,现章就爬起来赶紧上车,当时有人拿东西把前玻璃砸裂了,三人就赶紧开车出城跑了。自己没有打着人,虎子说用车撞人是为了救现章。
11、被告人张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
2012年10月底的一天晚上,其和武某某、刘某某开着面包车来滑县盗窃,带着自制的别子、活扳,先在英民小区偷了五辆电动车,然后他们让自己在外边等,一会武某某给其打电话去接应,武某某先上的车,当时前面有人堵,后边有人追,为了逃跑照着一个群众撞去,具体撞到没有不知道,撞过后就跑了,车胎破了,在半路换了胎。
12、被害人孟某甲陈述
案发晚上在花都小区西门岗,儿子孟某某说他放在楼前的白色踏板本田125型摩托被偷走,就从西门岗出来往西去找,听见儿子吆喝截住他别让他跑了,就赶紧往西门岗跑,还没有跑到西门岗,看见门岗有人拦两个人,那两个人从小区跑出来顺着小区西门口小桥往河北沿跑。自己和儿子孟某某跑着去追,那两个人从路北边跑到南沿分开跑,自己追上拿砖的人,拿砖的人把砖头扔到地上说不跑了。这时有辆面包车冷不防从后面一下将其撞到路边花池里了,拿砖的这个人随跳上车,面包车往后一倒就跑了。
13、被害人孟某某陈述
案发当晚把自己牌号豫EXE756白色本田踏板式二轮摩托车停在楼下,下楼时发现车被盗,在距离二百米的路边发现自己的车,见西边三十米左右有两个男青年鬼祟的向外走,就让二人站住。那两个人一听向小区的西门跑,其中一个人打电话,另一个人掏出一把刀,自己就赶紧追上去,二人出了小区向西跑,藏在路对面的树林中,自己坐出租车去追,那二人绕着出租车来回跑,其父孟某甲和小区另外一个男青年也去追,在路南沿的桥头,父亲拽住在大门口打电话的那个人,把他按趴下,自己就上前用白酒向他身上洒,那人在地上急着翻身,从西向东开过来一辆面包车,猛撞向父亲身上,将父亲撞到路边的花坛中,倒在地上,同时也撞倒追他的男青年,那人快速上面包车,车向东驶去到红绿灯处向北拐了。
14、证人李某戊证言
晚上22点多,自己和刑某某、老周、孟某甲在小区西门岗屋内打牌时,孟某甲的儿子过来说刚停在楼下的摩托车不见了,就出来找,听到孟某甲的儿子在小区的东边喊别让他跑了,就跑过来两个年轻人,就和其他人拦,从自己身边跑过的那个人右手朝自己晃了一下,好像是个刀就躲开了,之后和孟某甲及其儿子随后追那俩小偷,追到小桥处看见孟某甲将其中一个人抓住,这时候从西边突然开过来一辆车,将两人撞倒之后,那个人上车车就往东跑了。
15、证人卢某某证言
当晚9点半时邻居孟某甲说有人偷他家的摩托车,人还没出小区。正在说话,有两个年轻人从小区的西门跑了出来,自己去拦那个胖一点的,结果他用身体故意撞自己一下冲出去了。自己年纪大了没有去追。
16、证人刑某某证言
当天晚上自己和周某某、卢某某、李某戊四个人在小区门岗内打牌,在十点多的时候老孟的儿子说他的摩托车被盗,一会儿他追着一个青年从小区跑了出来,几个人拦了一下没拦住,从中间出去,把门岗老卢撞了一下。后来听老孟回来说抓到个人,他被小偷的同伙开车撞倒后人又跑掉了。
17、辨认笔录
被害人孟某某、孟某甲对刘某某的辨认笔录。
18、滑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
经鉴定摩托车价值5460元。
19、被害人报案记录
二、盗窃的犯罪事实
(一)、2012年10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张虎伙同刘某某、武某某驾驶五菱宏光面包车,并携带捌子、扳手作案工具窜至滑县新区英民花园,在7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孟某乙雅迪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134元;在7号楼2单元门口盗窃禹某某电动车一辆,价值2024元;在7号楼3单元门口盗窃王某某小刀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208元;在22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柴某某绿源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881元;在21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荣某某高新阳光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824元,共计价值1007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参与盗窃的事实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刘某某、武某某供证,被害人禹某某、孟某乙、荣某某、柴某某、王某某陈述,10.28英民盗窃案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被害人禹某某、孟某乙、荣某某、柴某某、王某某被盗电动车购车凭证,刘某某、武某某、张虎作案视频截图,被告人刘某某现场指认照片,滑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定意见,被害人报案记录及英民花园小区监控视听资料在案证实。
(二)、2012年4月13日晚,被告人张虎伙同刘某某、武某某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并携带作案工具扳手、捌子窜到滑县新区华都城市花园,在4号楼3单元门口盗窃王某甲爱德森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366元;在5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王国梅爱德森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780元;在9号楼11单元门口盗窃杨某某柳叶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860元;在4号楼3单元门口盗窃王某乙赛克牌电动车一辆,被盗电动车无物价评估条件;在5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谢某某乐驰牌电动车一辆,该被盗电动车无物价评估条件。三人自滑县新区华都城市花园出来后,又窜至滑县城关镇大西关台球厅门口,盗窃梁某某派奇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047元。以上共计价值805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虎虽当庭不予供认,但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4.13华都盗窃案受案登记表
2、4.13华都盗窃案立案决定书
3、滑县华都城市花园04.13盗窃案现场示意图
4、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被盗电动车购车凭证
5、被害人报案记录
6、4.13华都被害人王某甲、谢某某、电动车被盗现场照片
7、4.13华都盗窃案被害人王某乙、王某甲、谢某某杨某某电动车被盗现场照片
8、同案人刘某某供述
今年的收麦前,在偷摩托车被人发现的那个小区还偷过电动车,当时是其和张虎、武某某一块儿开一辆五菱之光来的,在小区偷了四辆电动车,出来小区的路边又偷了一辆,这次在偷电动车的时候也被发现了,当时正在往车上抬电动车,有一名女子下楼说怎么偷她的电动车,于是三人就赶紧上车跑了,偷来的电动车卖给谁了我想不起来了。
9、同案人武某某供述
第一次来滑县盗窃去的就是10月28日偷摩托车出事的那个小区,是和刘某某、张虎开着张虎的五菱之光银灰色面包车来的,在小区是张虎下去抬车的,抬车时被一个妇女发现了,三人就开车从小区出来,偷的应该是四辆,因为被人发现了,没装满车,在回去的路上在路南一个台球厅外边弄了一辆。将车卖给老头得5000元,除200元油钱三人平分,我得1600元。
(三)、2012年4月25日晚,被告人张虎伙同武某某、武某甲(已判刑)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并携带作案工具扳手、捌子窜到滑县新区英民花园,在32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刘某甲海宝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920元;在17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江某某电动车一辆,该被盗电动车无物价评估条件;在3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李某甲爱玛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116元;在1号楼2单元门口盗窃郭某某可爱鸟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500元;在15号楼2单元门口盗窃武冬冬科艾特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162元,共计价值769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虎虽当庭不予供认,但其在侦查阶段曾供述2012年4月底的一天晚上,其和武某某、武某甲在滑县一个小区偷电动车,这个小区就是2012年10月28日晚上来滑县盗窃先去的一个小区(英民花园),当时武某甲还说没事,抓住大不了花个钱,并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4.26英民盗窃案受案登记表
2、4.26英民盗窃案立案决定书
3、滑县英民花园2012.04.25盗窃案现场示意图
4、被害人刘某甲、郭某某、李某甲、江某某被盗电动车购车凭证
5、4.25英民花园盗窃案被害人郭某某、李某甲、江某某、刘某甲电动车被盗现场照片
6、被害人报案记录
7、同案人武某某对现场指认照片
8、同案人武某某供述
第二次来滑县与第一次中间隔了十几天时间,和张虎、武某甲三人还是开张虎的五菱之光面包车,去的是10月28日偷电动车的那个小区(英民花园小区),武某甲下车抬的车,这次弄了五辆电车,回去张虎联系人卖给了老头,还是每辆1000块钱,自己分1800多块钱。
9、被害人刘某甲陈述:
证实其电动车于2013年4月26日夜里在英民小区32号楼1单元门口被盗。电动车是一辆紫色海宝牌电动车,车架号LK20110903183,电机号DIZ48W350W11091110T。经看小区监控怀疑是一辆面包车拉走的。
10、被害人江某某陈述:
证实其停放在英民小区17号楼1单元门洞里的电动车在2013年4月25日昨天夜里被盗,电动车是一辆黄色邦德牌,看小区监控是一辆白色面包车下来一个高个子男子偷走的。
11、被害人李某甲陈述:
证实2012年4月25日晚上19时左右其将电动车停放在英民花园3号楼1单元门口,到晚上23时下楼时候发现电动车被盗。电动车是骑式的粉红色的爱玛电动车。电机号1107285284,车架号0280221104310298。
12、被害人郭某某陈述:
证实2012年04月25日晚将米黄色骑式可爱鸟牌电车停放在英民花园1号楼2单元门口,次日早上6点多的时候发现电动车被盗。电机号1105474382。
13、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及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经鉴定:刘某甲被盗海宝牌电动车价值1920元;李某甲被盗爱玛牌电动车价值2116元;郭某某被盗可爱鸟牌电动车价值1500元。
(四)、2012年7月24日晚,被告人张虎伙同武某某、武某甲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并携带扳手、捌子作案工具窜到滑县新区华都城市花园,在4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王某丙喜德胜牌电动车一辆,价值3148元;在7号楼3单元门口盗窃孟某丙荣事达牌电动车一辆,该被盗电动车无物价评估条件;在1号楼2单元门口盗窃冯某某雅迪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304元;在5号楼3单元门口盗窃马某某雅迪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254元;在5号楼3单元门口盗窃马某甲雅迪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992元。以上共计价值969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虎当庭虽不予供认,但其在侦查阶段曾供述2012年7月底,其和武某某约好驾驶五菱面包车从濮阳台前县出发,来滑县偷电动车自行车,去了滑县新区华都小区,武某甲和武某某开的锁,偷了四五辆车,并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7.24华都盗窃案受案登记表
2、7.24华都盗窃案立案决定书
3、滑县华都城市花园2012.07.24盗窃案现场示意图
4、被害人王某丙、孟某丙、马某某、冯某某被盗电动车购车凭证
5、7.24华都城市花园被害人冯某某、王某丙、马某甲、马某某、孟某丙电动车被盗现场照片
6、同案人武某某供述与辩解
2012年麦后天气热啦,详细日期也记不住,和张虎、武某甲一块儿开张虎的五菱之光来滑县,去的还是第一次来滑县偷的那个小区,小金下车抬的,弄了五辆电车,也是晚上天黑后下手,回去又卖给了老头,还是一样,每辆一千元,我分了1600元。
7、被害人王某丙陈述:
7月24日我爱人六点下班以后把电动车放在华都小区4号楼1单元楼下,大概是10点30左右回家时候发现车没有了。车是银白色喜德胜牌的,车架号886221280021884,电机号:12063327。
8、被害人孟某丙陈述:
2012年7月24日晚上20时左右,我将电动车放在我住的华都7号楼3单元楼下,晚上23时30分左右下去推车的时候发现电动车不见了,我的车是乳白色荣事达牌小踏板电动车。
9、被害人冯某某陈述:
7月24日下午5点多钟我把白黄相间的雅迪电动车放在华都小区1号楼2单元楼道内。在晚上10点多听到电动车的防盗铃铛一直响,我按车钥匙后不响了,我从窗户往外看了一会也没见到有人从楼道内出来,到晚上11点多我又按了钥匙,防盗铃没有响,我就到楼下一看,我的电动车没有了,电机号144835302ZABB54165T。
10、被害人马某某陈述:
7月24日晚上我把红色雅迪牌电动车停放在我哥马某甲家华都小区5号楼3单元楼道口处,到22时左右回家时发现电动车不见了,我哥发现他停放在我家楼道口处的电动车也不见了。车架号595121116100840,电机号1448302AB821394W。
11、被害人马某甲陈述:
证实7月24日晚22时其停放在滑县新区华都小区5号楼3单元的楼道口的绿色雅迪电动车被盗。同时其妹妹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亦被盗。
12、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及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经鉴定:冯某某被盗雅迪牌电动车价值2304元;马某某被盗雅迪牌电动车价值2254元;马某甲被盗雅迪牌电动车价值1992元;王某丙被盗喜德胜牌电动车价值3148元。
13、被害人的报案记录。
(五)、2012年07月28日晚,被告人张虎伙同武某某、武某甲驾驶面包车并携带扳手、捌子作案工具窜到滑县道口镇广电小区(康乐花园),在4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杜某某雅马哈牌摩托车一辆,价值2666元;在3B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栗某某雅迪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200元;在5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窦某某比德文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254元;在5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段某某奥斯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722元;在5号楼3单元门口盗窃王某丁乐驰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600元,共计价值1044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虎虽拒不供认,但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同案人武某某在侦查、审判阶段的供述
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天比较热,其与张虎、小金三人来到滑县,在滑县老城靠北边的地方,小区北边是田地,向东是大路,向西是条河,我们进入小区盗窃的电动车。
2、同案人武某甲在侦查、审判阶段的供述
2012年7月28日其和张虎、武某某开着面包车带着自制作案工具从濮阳来到滑县盗窃,在广电小区内实施了盗窃。
3、康乐花园盗窃案受案登记表,康乐花园盗窃案立案决定书
4、滑县道口镇康乐小区2012.07.28盗窃案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5、被害人杨某某、栗某某、杜某某、窦某某、王某丁被盗电动车、摩托车购车凭证
6、同案人武某某在道口广电小区指认现场照片
7、滑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侦查二卷二册199-215)
8、被害人的报案记录(侦查一卷24)
9、被害人杜某某、栗某某、窦某某、段某某、王某丁陈述
证实其电动车在滑县广电小区(康乐花园)被盗的事实。
(六)、2012年9月4日晚,被告人张虎伙同刘某某、武某甲驾驶面包车并携带作案工具扳手、捌子窜到滑县新区众恒华府,在11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胡某某雅马哈牌摩托车一辆,价值4896元;在3号楼车库门口盗窃冯某乙雅迪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940元;在11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巫某某比德文牌、迪奈特牌电动车各一辆,该两辆被盗电动车无物价评估条件;在18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毛某某乐驰牌电动车一辆,该被盗电动车无物价评估条件,有评估条件的共计价值683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虎虽当庭不予供认,但其在侦查阶段供述2012年9月初其与武某甲、刘某某在滑县新区众恒华府小区盗窃了三四辆电动自行车,并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同案人刘某某在侦查、审判阶段的供述
2012年9月初,武某甲打电话,其与武某甲、张虎就来了滑县,在华府小区偷了四辆电动车、一辆摩托车。
2、被害人胡某某、冯某乙、巫某某、毛某某陈述
证实其车在滑县众恒华府停放时被盗的事实。
3、众恒华府盗窃案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4、现场示意图
5、被害人冯某乙、胡某某被盗电动车、摩托车购车凭证
6、被害人胡某某、冯某乙、巫某某、毛某某被盗摩托车、电动车现场照片
7、同案人刘某某在众恒华府指认现场照片
8、滑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意见及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9、众恒华府2012年9月4日晚小区监控视听资料
10、被害人的报案记录
(七)、2012年10月13日晚,被告人张虎伙同刘某某、武某甲驾驶五菱宏光面包车并携带作案工具窜到滑县新区津兰名郡,在1号楼2单元门口盗窃韩某某奥斯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848元;在1号楼2单元门口盗窃薛某某奥斯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869元;在1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卜某某雅迪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016元;在32号楼4单元门口盗窃王某丙雅迪牌电动车一辆,该被盗电动车无物价评估条件;在16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王某丁爱玛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826元,共计价值755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虎当庭虽不予供认,但其在侦查阶段供述与刘某某、武某某、武某甲中的其中二人在津兰名郡小区盗窃了三四辆电动车,并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津兰名郡盗窃案受案登记表
2、津兰名郡盗窃案立案决定书
3、滑县津兰名郡小区2012.10.13盗窃案现场示意图
4、被害人薛某某、卜某某、王某丁、韩某某被盗电动车购车凭证
5、被害人韩某某、薛某某、卜某某、王某丙、王某丁被盗电动车现场照片
6、被害人报案记录
7、同案人刘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
国庆节前几天武某甲找到自己和张虎,说东风风行车他伙计要走了,以后不能用了,于是三个人就商量着买了一辆新的五菱宏光面包车,我们三个人一人兑了一万七千元左右,让张虎去山东聊城买的,车当时就没有下牌照,自己找人做的一副假牌照。买到车开了一两天,把后面的座椅去掉,谁去去掉的不知道。之后和张虎、武某甲就开始一块儿开着这辆五菱宏光车到处偷电动车,第一次去的是滑县津兰名郡小区,可能是10月13号吧,和张虎、武某甲开车来到滑县津兰名郡小区,偷了五辆电动车,回到台前县后将车卖到梁庙附近,卖了四千八百元,钱平分了,具体卖给谁了不知道,是张虎找的人。
8、被害人韩某某陈述:
11月13日下午6点多我把电动车放在了新区津兰名郡小区1号楼2单元的楼道口,次日早上7点多我去上班时发现电动车不见了。电动车是黄色奥斯牌的,型号是DMN24-2Z,电机号:10118343,车架号:12721007200946。
9、被害人薛某某陈述:
10月12日18时我把电车放在我住的新区津兰名郡小区1号楼2单元楼楼道外面,10月14日7点多钟发现车没有了。电动车是一辆黄色奥斯牌,电机号903474,2011年12月1日购买时价值2350元,车架号:112721107207549
10、被害人卜某某陈述:
10月13日五点多我把电动车放在了新区津兰名郡小区1号楼1单元楼道口,到今天早上七点多我发现电动车不见了,电动车是紫白色雅迪牌的,型号是“炫秀”,电机号1448353022AC6608527。
11、被害人王某丙陈述:
2012年10月13日下午6点多我把橙色雅迪牌电动车放在了滑县新区津兰名郡32号楼4单元楼道口,10点左右我回家时发现电动车不见了。
12、被害人王某丁陈述:
10月13日中午9点多我把电动车放在了新区津兰名郡16号楼1单元的楼道口,昨天晚上7点多钟电动车还在楼下,到第二天早上7点多我去上班时发现电动车不见了,电动车是咖啡色爱玛宝贝,型号是:035065W,电机号110426262,车架号03749326。
13、滑县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及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经鉴定:韩某某被盗奥斯牌电动车价值1848元;薛某某被盗奥斯牌电动车价值1869元;卜某某被盗雅迪牌电动车价值2016元;王某丁被盗爱玛牌电动车价值1826元。
14、同案人武某甲在侦查与审判阶段供述
2012年10月13日其和张虎、刘某某在滑县新区津兰名郡小区盗窃五辆电动车。
(八)、2012年05月07日晚,被告人张虎伙同武某某、武某甲驾驶面包车并携带作案工具窜到河南濮阳县建业城小区,在28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郝某某爱玛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277元;在28号楼2单元门口盗窃郭某甲爱玛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513元;在28号楼2单元门口盗窃刘某丙小鸟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068元;在15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刘某丁爱玛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070元;在13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陈某某真爱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079元;在33号楼东车棚内盗窃王某丁爱玛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892元,共计价值1189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虎虽当庭拒不供认,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濮阳县建业城小区盗窃案受案登记表
2、濮阳县建业城小区盗窃案立案决定书
3、建业小区电动车被盗现场示意图
4、被害人郝某某、郭某甲、刘某丙、刘某丁、陈某某、王某丁被盗爱玛牌电动车购买凭证
5、同案人武某某现场指认照片及其在侦察阶段的供述
曾供述在濮阳多次实施盗窃。
6、被害人郝某某于2012年05月8日陈述:
昨天晚上八点多钟,我把电动车放在了我们濮阳县建业城28号楼西侧车棚内,今天早上7点40分左右发现车子没了,我的电动车是爱玛牌黄色电动自行车。车架号是1203650590,电机号是12030794。
7、被害人郭某甲于2012年5月9日陈述:
2012年5月7日下午六点多,我放在建业小区28号楼下车棚内的浅黄色爱玛牌自行车式电动车被盗了
8、被害人刘某丙于2012年5月9日14时陈述:
我的电动车是2012年5月7日下午6点多钟放在建业小区28号楼下的自行车棚里,第二天早上发现没有了。我的电动车是踏板式的,桃红色,有八成新,小鸟牌的。
9、被害人刘某丁于2012年5月8日陈述:
2012年5月7日晚上九点左右我把爱玛牌电动车放在了六号楼“T”型路口旁边的停车棚内,今天早上八点多钟发现车子没有了。我到物业看了监控,能模糊看到电动车被盗的过程,有两个人把我的电动车抬到了一辆五菱面包车上拉走了。
10、被害人陈某某于2012年5月8日9时陈述:
2012年5月7日晚上六点多钟,我侄女陈丹丹下班后将电动车放到了我们居住的建业城13号楼一单元楼道处,晚八点钟车子还在,今天早上上班时我侄女发现电动车没有了。电动车是真爱牌晶彩型电动自行车,颜色蓝白相间,产品型号:TDR028-325整车条码:140621201100350,车辆编码:140621108361698,电机号JS8T2LP25120110496。
11、被害人王某丁于2012年5月8日陈述:
2012年5月7日晚我的爱玛牌红色电动自行车在建业小区33号楼东边车棚内被盗的,车架号03691398,电机号110430679
12、价格鉴定结论书
经鉴定:郝某某被盗爱玛牌电动车价值2277元;郭某甲被盗爱玛牌电动车价值1513元;刘某丙被盗小鸟牌电动车价值2068元;刘某丁被盗爱玛牌电动车价值2070元;陈某某被盗真爱牌电动车价值2079元;王某丁被盗爱玛牌电动车价值1892元。
13、同案人武某甲在侦查、审判阶段的供述
证实2012年5月7日其伙同张虎、武某某在濮阳县建业城小区盗窃六辆电动车。
(九)、2012年07月20日晚,被告人张虎伙同武某某、武某甲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并携带作案工具窜到河南濮阳县龙升佳苑小区,在2期30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高某某小刀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139元;在2期30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程某某爱玛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024元;在2期34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高某甲三枪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940元;在1期54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韩艳凤爱玛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304元;在1区65号楼2单元门口盗窃陈少华小刀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068元,共计价值1047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虎虽当庭拒不供认,但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濮阳县龙升佳苑小区盗窃案受案登记表
2、濮阳县龙升佳苑小区盗窃案立案决定书
3、被害人高某某、程某某、高某甲、韩艳凤被盗小刀牌电动车购买凭证
4、同案人武某某现场指认照片
5、同案人武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
在与黄月泉合伙偷之后,张虎买了一辆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专门用来偷车。具体时间地点记不清了,那天晚上在街上碰到巡警,是和张虎、武某甲三个人,开的还是张虎的五菱之光面包车,偷了五辆电动车,这一次通过张虎联系卖给台前县一个收车的人。
6、被害人高某某陈述
7月20日晚上九点多我的一辆蓝白相间小刀牌电动车在龙升佳苑二期30号楼一单元门口被盗。我就去物业哪里看监控,由于监控反映速度太慢,当时没有看成,我问保安有没有看见有人骑着我们这样的电动车出门,他说看见一个面包车出去了,速度非常快,怀疑是那辆车上的人偷了,我就打电话报警了,不一会公安人员就来了,在龙升佳苑保安室简单问了一下情况,突然听到门口有急刹车的声音,我们就赶紧往外走,当时就看到一辆银灰色的面包车开的速度也挺快,往二期里面去了,我说不会是又来偷二回了吧,我们几个人喊两个公安还有五六个保安,就往里面去找这个车,保安还开了他们的巡逻车,不一会面包车又开出来了,速度很快,我们想搭人墙去拦住那车,那辆车直接对着我们开了过来,没有一点减速的意思,我们赶紧给他让开他们就跑了。
7、被害人程某某陈述
7月20日晚9点左右我把电动车停放在龙升佳苑小区二期30号楼一单元门内,晚上十一点左右我发现停在楼下的电动车被盗,我被盗的电动车是黄色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车架号是110118447,电机号是111106005。
8、被害人高某甲陈述
7月20日下午六点多把车放在俺家龙升佳苑小区二期34号楼一单元楼道楼梯处,第二天早上7点多下楼骑电车时发现被盗了,车架号是057721204081047。
11、被害人的报案记录。
12、同案人武某甲在侦查、审判阶段的供述
证实2012年7月20日其与张虎、武某某在濮阳县龙升佳苑小艾盗窃五辆电动车。
(十)、2012年08月11日晚,被告人张虎伙同武某某、武某甲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并携带作案工具窜到河南濮阳县和谐小区,在居民楼下车棚内盗窃程某某雅迪牌电动车一辆;盗窃成某某小刀牌电动车一辆;盗窃冯留喜电动车一辆;盗窃张某戊都市宝贝牌电动车一辆;盗窃甘某某森地牌电动车一辆,以上五辆电动车案发地未提供物价评估。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虎虽当庭拒不供认,但其并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濮阳县和谐小区盗窃案立案决定书
2、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3、同案人武某某现场指认照片及其在公安阶段曾供述在濮阳多次实施盗窃。
4、被害人程某某于2012年8月12日陈述:
我来报案,昨天晚上九点多我停放在和谐小区我家楼下的雅迪牌电动车被盗,当时还有几家的电动车也被偷了,我们在小区转,发现一辆五菱面包车(豫JX2653)非常可疑,我们就追,他就开车跑了。
5、被害人成某某于2012年8月12日陈述:
昨天晚上10点多钟,我听见有人吵吵电动车被人偷了,我下楼一看我的粉白色的小刀牌的电动车被人偷去了。被偷去的还有我的邻居冯留喜的电动车,听说是有人开着一辆面包车(豫JX2653)偷去的。
6、被害人张某戊于2012年8月12日陈述:
昨天晚上在我家和谐小区楼下,我的黑白色的都市宝贝电动车被盗了,是有人开着一辆豫JX2653面包车去偷的。我们追撵车,但没有追上,我们小区里有几家的电动车也被偷去了。
7、被害人甘某某于2012年8月12日陈述:
我住在和谐小区,昨天晚上9点钟孙印选给我打电话说我的电动车没有了,我下楼发现我的红色森地牌电动车确实没有了,到小区以后还发现还有其他人的电动车也被盗了,是一辆面包车(豫JX2653)把车偷去的。
8、同案人武某甲在侦查、审判阶段的供述
证实2012年8月11日晚其与武某某、武某甲在濮阳县和谐小区盗窃五辆电动自行车。
(十一)、2012年11月2日晚,被告人张虎伙同刘某某、武某某驾驶五菱宏光面包车并携带扳手、捌子等作案工具窜到山东省东阿县水韵明邸小区,在10号楼2单元门口盗窃李某戊千鹤牌电动车一辆;在13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程彬富士达牌电动车一辆。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虎虽当庭不予供认,但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同案人刘某某在侦查、审判阶段的供述
2012年11月2日,买过新车后,我与武某某、张虎在山东东阿县城盗窃一次,盗窃了五辆车。
2、同案人武某某在侦查、审判阶段的供述
我们买过新车,在滑县盗窃过后几天,我们三人去了山东省东阿县盗窃一次,时间应该在2012年11月2日,在一个小区弄了两辆,在饭店前偷了两辆,还在路边门市偷了一辆,这个小区好象是水韵名邸小区。
3、被害人李某戊、程彬、孙桂荣陈述
证实三人的电动车在2012年11月2日在山东东阿水韵名邸小区被盗的事实。
4、东阿县水韵明邸盗窃案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5、被告人武某某现场指认照片
6、被害人报案记录
认定本案的综合证据有同案人刘某某、武某某、武某甲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
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被告人张虎抢劫作案一次,参与盗窃十一起,价值82731元,另有十六辆赃物未评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虎在伙同他人实施盗窃过程中,在同案人被人发现抓获时,为抗拒抓捕以开车撞人的方法帮助同案人脱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虎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虎身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张虎提出其不是故意撞他人的意见,经查,其在侦查阶段供述因群众拦截、追赶,为逃跑撞了群众,同案人武某某亦供述见现章被人按倒在花坛里,张虎开车冲进花坛,感觉车一震,现章就爬起来赶紧上车,并有被害人孟某某、孟某甲陈述、证人李某戊证言证实孟某甲在花池处抓到一人时,一辆面包车将孟某甲撞倒,该人趁机脱逃事实予以印证,以上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张虎为抗拒抓捕用车对他人进行碰撞的事实,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对被告人张虎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人张虎当庭辩解其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部分盗窃事实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盗窃事实作出供认,并有同案人供证予以佐证,且有被害人被盗后的报案记录及陈述被盗的情况予以印证,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的成立,被告人亦未向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其辩解,故对被告人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8日起至2022年11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判令被告人张虎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的财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士玲
审判员  常永前
审判员  徐振坤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雪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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