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刑初字第601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森,男,1991年5月24日出生。2012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4年7月22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森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7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被告人张森系滑县慈周寨镇东堽村张某某的养子,2013年4月27日经滑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解除收养关系,家庭财产归张某某所有。收养关系解除后,被告人张森因无住所,仍居住在张某某家中。2014年7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张森趁张某某去地里干活不在家,将东屋门撬开取出拖拉机摇把,把放在家中过道下面的一辆旧四轮拖拉机盗走,并以生铁价格将拖拉机卖至瓦岗寨乡孟庄村赵某某的废品收购站,共得赃款人民币1420元。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四轮拖拉机价值人民币1600元。 2、2014年7月20日下午,在滑县高平镇西留香寨村杨某某销售电动车门市,被告人张森谎称自己是慈周寨镇东堽村向某某,想以家中的旧摩托换新电动车,再补差价。谈妥取得杨某某信任后,以先回家取钱为由,将杨某某一辆欧派红色踏板电动车骗走。后张森将电动车卖至慈周寨镇南李庄村李某某的摩托修理店。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骗欧派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800元。 3、2014年7月21日中午,在滑县慈周寨镇枣科村王某某的电动车门市,被告人张森以购买电动车为由,谎称秦某某是其姐夫取得王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张森以骑电动车去秦某某家拿购车款为由,将王某某的一辆新五星钻豹电动车骗走。后被告人张森在瓦岗寨乡街里一手机店门前被当场抓获。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580元。 案发后,赃车已被全部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某、张某甲、王某甲、李某某的证言、案发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村委会证明、滑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收到条及被告人张森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且已经当庭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之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森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能主动退出大部分赃物,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考虑,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2015年7月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庆兵 审 判 员 刘国强 助理审判员 徐振坤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