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暴某某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刑初字第575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暴某某,女,1990年10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4月21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5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滑县
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刑初字第575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暴某某,女,1990年10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4月21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5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暴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滑县新区北暴庄村暴某甲和王庄鲁庄营村赵某某曾于2008年合伙购买了打井钻机在新疆打井,2009年双方因合伙打井发生争议,后双方约定自2010年起由每人各干一年。2011年春节期间,暴某甲告诉其女儿暴某某赵某某因合伙买钻机打井而欠自己几万元钱一事。2012年2月11日18时许,赵某某和妻子李某某晚饭后躺在北屋床上看电视,院门未锁。被告人暴某某和其朋友三男一女及父亲暴某甲驾驶三辆车来到赵某某家门外,暴某甲在门外。暴某某等五人未经被害人赵某某允许推门而入,进到北屋。暴某某等人与赵某某因要账一事发生争吵,后强行拉拽赵某某欲将其拉走,赵某某夫妇极力反抗并呼救。在暴某某捂李某某嘴部不让其喊叫时,李某某将其右手咬破。赵某某的裤子被扯破,赵某某和李某某的两部手机抢走。因赵某某夫妇呼喊暴某某等人坐车逃离。被告人暴某某于2014年4月21日16时许在滑县新区被滑县公安局王庄派出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赵某某被扯破裤子照片2幅;书证暴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暴某甲、赵某某之间的协议书、欠条,暴某甲的刑事判决书,证明一分;证人证言:证人暴某甲、赵某甲、赵某乙、暴某甲、暴某乙的证言;被害人赵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一份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暴某某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暴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暴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2014年11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红伟
审 判 员  刘国强
助理审判员  徐振坤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常双妹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刘某某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