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刑初字第52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5年4月4日出生。2013年5月21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21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秀章,河南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慧慧,河南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鑫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慧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某、袁某某(已判刑)、杨某某(已判刑)因在赌博时,发现赌局有作弊现象,导致他们输了十几万元钱。发现异样后被告人韩某某、袁某某、杨某某将骰子砸开,发现里面有电子芯片。被告人杨某某对其他二被告人称曾见被害人孙某某带着同样的作弊工具到杨某某的村里打算以此手段骗钱,赌博当天被害人孙某某在赌场内,且眼神不对。三被告人便于2013年5月20日下午15时许,将被害人孙某某骗出来,并强行将孙某某带到长垣县,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对其索要赌债。期间,韩某某及其找来的两名男子对被害人孙某某实施殴打,致使孙某某鼓膜损伤,并逼迫其写下欠韩某某款14万元的欠条。当天20时许,被告人袁某某、杨某甲等人在长垣县摄家乡卫生院门口等待孙某某的哥哥孙某甲送钱时被滑县公安局当场抓获。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赔偿被害人孙某某各项经济损失30000元,被害人已撤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韩某某,及同案袁某某、杨某甲的供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证人孙某甲、张某某的证言,法医学损伤鉴定书,调解协议,保证书,撤诉书,收到条,被告人袁某某、杨某甲的户籍证明等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为索取非法债务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并对被害人实施殴打,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尚能认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考虑,为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贾 佳 审判员 曹振亚 审判员 和晓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