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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刑初字第555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8月5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滑县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15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刑初字第555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8月5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滑县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15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虎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2013年3月和2014年7月间,被告人侯某某为骗取钱财,以能够帮助被害人找到干活的工人为幌子,取得多名被害人信任,而后要求被害人预支工资。以索要现金,银行汇款等形式先后骗取被害人魏某某现金2500元、被害人余某某现金10500元、被害人张某某现金4000元、被爱人陈某某现金5000元、被害人韩某某现金3000元,合计共骗取25000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交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侯某某当庭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侯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5日起至2016年8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侯某某继续退赔被害人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程志远
审判员  张振民
审判员  徐振坤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郝 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