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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战兵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刑初字第498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战兵,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2005年3月30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长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8月3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
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刑初字第498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战兵,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2005年3月30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长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8月3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12月22日因犯诈骗罪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8月8日因犯强奸罪、招摇撞骗罪被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2年10月27日起至2022年10月26日止。服刑期间,2014年7月2日因发现漏罪被临时离监解回,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战兵犯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凤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战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2年2月23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张战兵和另一个男青年骑一辆摩托车到滑县老庙乡候小寨村侯某某开办的加油站,加过80元的汽油后,张战兵称其是老庙乡派出所民警,没有带钱,给侯某某打了80元钱的欠条后离去。
2、2012年2月23日,被告人张战兵在滑县老庙乡第一初中门口,看到两个学生打架,随上前自称是派出所民警,租车拉着打架双方到滑县中心医院检查。后让学生家长孙某某给出租车司机车费200元,又以有急用借钱为由骗取学生家长孙某甲人民币1300元。
3、2012年农历2月初2下午,被告人张战兵来到滑县老庙乡刘户固村赵某某开的烟酒门市上,自称是派出所民警,因出车祸,赔偿款还差170元,骗取赵某某人民币170元和价值40元的2盒香烟。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战兵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构成招摇撞骗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
2012年2月23日傍晚6时许,被告人张战兵在滑县老庙乡第一初中门口玩时,看到两个学生打架,张战兵随上前自称其是派出所民警,询问两个学生姓名及问明二人均是老庙乡新庄村人后,张战兵在老庙乡中心医院门口叫了一辆出租车,拉着两个学生来到老庙乡南新庄村,分别找到两个打架学生的父亲孙某甲、孙某某。张战兵自称是滑县老庙乡派出所民警,专管学校治安,随后用出租车拉着打架双方到滑县中心医院检查,检查后张战兵又用出租车将孙某甲、孙某某等人送到老庙乡新庄村,并让孙某某给出租车司机车费200元,随后以有急用需借钱为由骗取孙某甲人民币1300元。
2012年农历2月初2下午14时许,被告人张战兵来到滑县老庙乡刘户固村赵某某开的烟酒门市上,自称是老庙乡派出所民警,在老庙乡冢头营村查车时出了车祸,需要赔5000多元钱,现还差170元,并称和赵某某儿子陈某某关系不错,骗取赵某某人民币170元和价值40元的2盒黄金叶香烟后离开。随后赵某某感觉可能被骗,便骑车追到冢头营村找到了张战兵,将被骗的170元人民币要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战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战兵的供述,其供述了冒充民警,骗取孙某甲1300元、赵某某170元和两盒香烟的事实。2、被害人孙某甲、孙某某、赵某某的陈述,被害人分别陈述了被张战兵冒充民警骗取钱物的经过。3、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4、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了被告人受到法律处罚的情况。5、被告人张战兵户籍信息等。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战兵冒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和威信,扰乱了公安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战兵冒充民警骗取侯某某80元汽油的事实,经查,仅有侯某某的指控,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被告人张战兵又自始予以否认,故该起犯罪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张战兵所犯的其他两起犯罪,系在其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所犯,系累犯。被告人张战兵因犯强奸罪、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为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社会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战兵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前罪强奸罪、招摇撞骗罪所判有期徒刑十年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7日起至2023年8月26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张战兵退赔被害人孙某甲人民币1300元;退赔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200元;退赔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常永前
审判员  和晓璞
审判员  贾 佳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刘 影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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