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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刑初字第566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9月26日被滑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6日经滑县检察院批准,被滑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刑初字第566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9月26日被滑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6日经滑县检察院批准,被滑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虎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滑县赵营乡大王庄村南地以6200元的价格购买211棵杨树,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某雇人将购买的杨树全部予以采伐。后经滑县林业工程技术人员鉴定,被伐杨树的立木材积为22.4952立方米。被告人张某某实施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位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案件来源证明,破获经过及被告人张某某户籍信息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程志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郝 雪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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