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刑初字第587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某某,男,1954年4月28日出生。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9月5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4日由本院决定,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虎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齐某某在本村经营“保银批发超市”。2014年春天至7月份,在没有办理食盐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分两次私自从他人手中购进食盐350公斤公进行销售。案发后在其超市查获违法食盐240公斤,其余食盐已销售给本村及附近村民食用。经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涉案食盐抽样检测,碘含量0,碘含《食用盐碘含量》标准CB26878-2011规定,为不含碘盐。 另查明,该非碘盐系仿冒的“卫群”牌加碘盐。在缺碘地区使用非碘盐会引起碘缺乏病,它包括常见的地方性甲状腺肿和严重缺碘造成的地方性克汀病,更严重的是在胚胎期和婴幼儿期缺碘会引起胎儿流产、早产、死产、大脑发育迟滞和先天性畸形等。依据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在缺碘地区必须食用加碘盐,只有通过长期补碘措施,碘缺乏病才能达到持续消除状态。在河南省除已经查明的商丘市、开封市,新乡市和濮阳市的20个县的172个乡属于高碘地区已供应碘食盐外,其他地区应该供应加碘食盐。在我省上述地区之外的居民应该食用加碘盐,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凡需要添加食用盐的,必须使用加碘食盐。否则。居民会因长期实用不含碘食盐导致碘摄入不足,造成碘缺乏引起食源性疾病。 上述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现场照片,查获的违法食盐照片;被告人户籍信息;3、扣押物品清单;4、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5、抽样取证清单;6、检测、评价报告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他人严重食源性疾病,核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齐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齐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齐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程志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常双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