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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恩放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刑初字第583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倪恩放,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2006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发现漏罪盗窃罪于2007年3月26日被滑县人民法
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刑初字第583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倪恩放,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2006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发现漏罪盗窃罪于2007年3月26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发现漏罪盗窃罪于2007年5月30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2009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恩放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长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恩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河南省滑县八里营乡南琉璃村村民孟某某、王某某在八里营集省道222公路北经营一家“国贺超市批发”门市部,并在此居住生活,门市前半部分卖东西,后半部分是厨房和卧室,从厨房通往后院之间有一小门。2014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倪恩放伺机从门市部的后厨房窗户钻入室内,手持打火机,将超市账桌两个抽屉打开,窃取抽屉内现金人民币1827元。正在门市卧室内睡觉的被害人孟某某听到动静并发现了正在盗窃的倪恩放,便悄悄从厨房的小门走到后院叫上丈夫王某某及外甥刘某某进入门市内
欲抓获倪恩放。被告人倪恩放听到有人进入店内,便沿着狭窄的通道欲往外冲出去逃跑,迎面碰上正手持手电筒正在寻找小偷的刘某某、王某某及被害人孟某某,被告人倪恩放在往外冲的过程中将刘某某及紧随其后的被害人孟某某推倒在地,并掐住被害人孟某某的脖子说:“我掐死你。”刘某某、王某某最终将被告人倪恩放制服并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从被告人倪恩放身上搜出其盗窃现金人民币1827元。经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孟某某的体表皮肤挫伤,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赃款已退还被害人。
另查明:2007年5月30日被告人倪恩放因犯盗窃罪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2009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倪恩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倪恩放供述,其供述了翻窗进入被害人门市部实施盗窃被发现,其为逃跑推掐被害人的过程;2、被害人孟某某陈述,其陈述了夜间正在门市部卧室内睡觉被惊醒,发现被告人正在实施盗窃,遂悄悄喊人进入门市部抓小偷,在黑暗中被推到并被掐住脖子,并听到被告人说“我掐死你”的过程;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其陈述和孟某某陈述一致,并证实被害人孟某某脖子被掐的红肿的事实;4、证人刘某某证实其进入门市部抓小偷的过程中被推到在地,并听到被告人说“我掐死你,我掐死你”话,并证实看到被害人孟某某脖子上有被掐的红印;5、刘胜利证实案发过程;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诊断证明,被害人之伤已构成轻微伤;7、倪恩放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害人领款收据;8、被告人户籍证明。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恩放在实施入户盗窃时,被发现后准备携款逃跑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实施推、掐等暴力行为并致人轻微伤的后果,核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倪恩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已被追回,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倪恩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24年8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程志远
审 判 员  刘国强
助理审判员  徐振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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