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刑初字第54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1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滑县人民检察批准,于次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并于同年5月8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4)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8日10时许,滑县老店镇政府工作人员悦某某、苗某某等人按照安排,依法到滑县老店镇尧头村王某某家催促其妻子到站孕检。在其家中,工作人员发现王某某的妻子董某某(又名董某某)已经计划外怀孕二胎,悦某某等人询问情况制作笔录,让董某某签字,此时,被告人王某某跑到厨房拿一把菜刀,追砍老店镇政府工作人员悦某某、苗某某等人至大街上,之后自己和妻子离开家并生下二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证人悦某某、苗某某、赵永艳、常晓飞、毕新朵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行政执法及计生工作证复印件、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作的笔录一份等证据在案证实,且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相威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核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8000元。。 (罚金限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刘国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常双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