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906号 罪犯陈卫生,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回族,河南省太康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2010)商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卫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9日作出(2011)豫法刑三终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1年6月2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卫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11月13日晚,该犯伙同他人驾驶机动三轮车窜至该县开发区公路上,抢劫被害人赵连峰的棉花,赵连峰将车停在路边下车后,其同案犯王如良用砖砸在赵头上,致赵死亡。2006年10月31日至11月13日,该犯伙同他人窜至商周公路等地盗窃三次,窃取洗衣机、豆粕等物品,价值4694元。该犯系主犯。 罪犯陈卫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3次,记功1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陈卫生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卫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卫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06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晓倩 审判员 翟作仁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