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993号 罪犯李新涛,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本院于二OO二年四月十六日作出(2002)商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新涛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7月17日交付执行。2004年8月3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07年2月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0年8月1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10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2014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于2014年8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2014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新涛1998年春天至夏天,该犯3次与同伙在歌舞厅、商丘市宋城影院、梁园区京九铁路无人处,分别将女青年袁某、张某、闫某轮奸。1998年7、8月份,该犯将女青年尉某骗出,采用暴力手段将其强奸。1998年8、9月间,该犯与同伙先后敲诈孙永军人民币七千元及摩托车一辆。该犯系主犯。 罪犯李新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被记功1次,连续受表扬2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评为省级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新涛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新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新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不变。 (刑期自2004年8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刑期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晓倩 审判员 翟作仁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