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商刑执字第1003号 罪犯王正军,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水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法院于二OO四年六月三十日作出(2003)周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正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04)豫法刑二终字第3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5年6月16日交付执行。2008年11月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2月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2014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于2014年8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2014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正军2008年2月该犯与同伙在新密市行窃时被发现,殴打控制厂长,抢走人民币四千余元及手机一部。2009年至2002年间,该犯与王留中、王用军等20余人结伙在河南省周口市、信阳市、开封市等盗窃犯罪10起,盗窃现金人民币十余万元、港币2.5元、美元1000元及其他物品。该犯系主犯。 罪犯王正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被记功1次,连续受表扬1次。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正军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正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减刑时应适当从严,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正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自2003年2月27日起至2014年9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刑期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翟作仁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