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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芹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26号 罪犯李瑞芹,女,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卫辉市人,初中文化,原任卫辉市亚丰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下称亚丰公司)庞寨分公司出纳兼营业会计。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26号

罪犯李瑞芹,女,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卫辉市人,初中文化,原任卫辉市亚丰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下称亚丰公司)庞寨分公司出纳兼营业会计。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卫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瑞芹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非法所得115816.42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11年7月29日起至2021年7月2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3月1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李瑞芹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至2010年亚丰公司庞寨分公司与中储粮签订协议,由中储粮委托庞寨分公司执行国家收购粮政策,李瑞芹先后担任庞寨分公司营业会计、出纳兼营业会计。2007年6月至2011年5月,李瑞芹采取收入不入账手段、支小工工资的名义、重复报销的方式,共计贪污公款115816.42元。

罪犯李瑞芹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获得记功1次;2013年10月、2014年3月获得表扬2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瑞芹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瑞芹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11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进

审判员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靳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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