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中民催字第5号 申请人陕西兴恒鑫汇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伟德,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平,男,198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陕西兴恒鑫汇煤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9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080005394379281,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4月23日,出票人河南开开特星光锁系统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河南星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背书人、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建设路支行的一份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陕西兴恒鑫汇煤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忠贤 审判员 胡宁山 审判员 鞠 忠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