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899号 原告贺英连,女,1962年9月3日生,汉族。 被告王明丽,女,1988年6月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英连诉被告王明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贺英连于2014年12月12日以原、被告已经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贺英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英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贺英连负担。 审判员 禹红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