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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萍诉徐振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保字第9号 申请人李玉萍,女,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海霞,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徐振平,男,1968年12月13日生,汉族。 申请人李玉萍因与被申请人徐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保字第9号

申请人李玉萍,女,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海霞,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徐振平,男,1968年12月13日生,汉族。

申请人李玉萍因与被申请人徐振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振平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62号中方园小区东区53号楼1单元6层601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李文献自愿以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28号院10号楼1单元21层2102号的房屋一套为申请人李玉萍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玉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徐振平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62号中方园小区东区53号楼1单元6层601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

对担保人李文献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28号院10号楼1单元21层2102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驰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袁银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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