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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密刑初字第59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处乘警支队抓获,临时羁押于郑州铁路公安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密刑初字第59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处乘警支队抓获,临时羁押于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同年7月29日交由新密市公安局民警押解出所,同年7月2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8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4)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庆丰、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新密市溱水路由西向东行至“光辉岁月”KTV门口路段时,与一辆豫AN6666面包车相撞受伤,负事故同等责任。民警在处理事故中发现吕某某有酒气遂带至新密市中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其血醇含量为239.49mg/100ml。被告人吕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于2014年11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为证明该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血醇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吕某某依法判处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吕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吕某某所犯危险驾驶罪应当在“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8日起至2014年12月26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马 玲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潘雪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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