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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英俊与王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1520号 原告徐英俊,男,汉族,1964年6月28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郑辉,荥阳市索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岐,荥阳市索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蒙,男,汉族,成年。 本院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1520号
原告徐英俊,男,汉族,1964年6月28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郑辉,荥阳市索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岐,荥阳市索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蒙,男,汉族,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英俊诉被告王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英俊于2014年11月28日以私下调解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英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百五十元,减半收取四百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慧芳
审判员  陈朝阳
审判员  任丙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世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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