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顺刑初字第10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广兴,绰号,星星,男,28岁。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2月13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26日因涉嫌盗窃被开封市公安局宋门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被告人殷来运,男,30岁。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9月9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31日因涉嫌盗窃被开封市公安局宋门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被告人谢某某,男,24岁。2014年7月3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开封市公安局宋门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1月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顺检监所刑诉(20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来运、张广兴犯盗窃罪,被告人谢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宇超、杨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来运、张广兴、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7日3时许,被告人殷来运、张广兴窜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某某酒店,将门锁撬开后,把保险柜、监控刻录机、香烟等物品偷出酒店,殷来运打电话叫被告人谢某某乘坐出租车到现场帮忙搬东西。途中,谢某某在明知搬运的系殷来运、张广兴盗窃所得物品的情况下,仍帮忙将赃物运送至开封市南郊某厂附近后离开。被盗保险柜内有现金2700元及票据、欠条等物品,现金被殷来运、张广兴分赃后挥霍,被盗香烟被张广兴销赃得款300元挥霍,其他物品被殷来运、张广兴埋藏起来,现未找到。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殷来运、张广兴、谢某某户籍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害人马某某报案材料;证人史某某证言;被害人陈述;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广兴、殷来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谢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帮助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广兴、殷来运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广兴、殷来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广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4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交纳); 二、被告人殷来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交纳); 三、被告人谢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15日,即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5年1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付素芹 审判员 常君谦 审判员 王惠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梅丹丹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