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纪某某诉任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杞民初字第1613号 原告纪某某,男,1987年5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保民,杞县司法局葛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任某某,女,1987年8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霞,河南何延晨律师事务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杞民初字第1613号

原告纪某某,男,1987年5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保民,杞县司法局葛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任某某,女,1987年8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霞,河南何延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纪某某诉被告任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农历1月16日,原、被告通过他人介绍订婚,被告接受原告见面钱22000元及价值3600元的礼品。见面后原、被告均外出打工,同年农历2月2日原告父母到被告家送好,被告父母未接,原告请求春节走亲戚,被告不同意,让原告等一年再说。2014年春节,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已和他人结婚。被告的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并给原告排成了经济损失。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22000元。

被告辩称:2012年1月原、被告订婚后不久,便一起去郑州打工,同时租下房屋共同生活,初期因没有找到工作,没有收入,日常花销均由被告从彩礼中支出。后来双方产生矛盾,原告将被告赶走,被告走时因眼有病需做手术,但原告从未问候过被告一次,被告看病期间一直是被告的表妹照顾,从原告的所作所为可看出原告已不把被告当未婚妻看待。原告借订婚的幌子骗被告与其同居,毁坏被告的名誉,给被告精神上造成极大精神伤害,且原告给付的彩礼双方生活时已消费,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任某某、孙某某介绍于2012年农历1月16日相识并订婚,原告给付被告见面钱20000元,原告父母每人给付被告见面钱1000元,订婚后不久,原、被告一起去郑州打工并同居生活,后双方在交往中产生矛盾,导致双方婚约终止。被告称原告给付的彩礼双方同居生活时已共同消费,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本院调查媒人任某某,证人朱某某、朱某某的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订婚后产生矛盾,导致婚约关系终止,双方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被告接受原告的彩礼款数额较大,双方婚约关系解除后,被告接受原告的彩礼款应适当返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任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纪某某彩礼款12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原告负担250元、被告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建宏

审判员  孙长青

陪审员  司学领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岳 斌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