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许振江与焦伟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民初字第1553号 原告许振江。 被告焦伟。 原告许振江诉被告焦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民初字第1553号
原告许振江。
被告焦伟。
原告许振江诉被告焦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1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振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焦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振江诉称,原告许振江于2011年6月份给被告焦伟建房,房建好后,被告欠原告工资6540元。经催要被告于2012年2月3日出具欠条一张。该款至今未还。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劳务费6540元。
被告焦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2年2月3日向原告许振江出具欠条一张,该条显示欠原告劳务费数额为6540元。该款未还。
以上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劳务关系明确,欠款事实清楚。被告焦伟未提供已付款的证据。对原告许振江要求被告焦伟支付劳务费65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焦伟于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许振江劳务费6540元。
如债务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素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亚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