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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珊与郭汴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民初字第854号 原告黄珊。 被告郭汴平。 原告黄珊诉被告郭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民初字第854号
原告黄珊。
被告郭汴平。
原告黄珊诉被告郭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14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汴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珊诉称,2012年7月16日被告郭汴平向原告黄珊借现金170000元,出具借条一张。承诺10内归还。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该款至今未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郭汴平归还原告借款170000元。
被告郭汴平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6日被告郭汴平向原告黄珊借现金170000元,出具借条一张,约定10内还清。该款未还。
以上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原、之间借贷关系明确,借款事实清楚。被告郭汴平未提供已还款的证据。对原告黄珊要求被告郭汴平归还借款17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汴平于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黄珊借款170000元。
如债务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0元,保全费1370元,共计507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志刚
审判员  邓丽英
陪审员  孙国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亚军
责任编辑:海舟